词条 |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超概算、超预算处理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安府发[2005]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维修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含预算外 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承诺担保和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四条 凡是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安顺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外,建设工作项目一律师不得超概算、超预算。 第六条 建设工作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要有关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造成建设工程项目超概算、超预算的建设单位,适用下列处理规定: (一)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财政概不负担; (二)因超概算、超预算早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年终考评时评为末等奖。 第八条 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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