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安康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接受安康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目前,该协会已在市属企事业组织、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以及辖市、区的部分企事业组织内部审计机构中发展团体会员42 个,个人会员102名。 安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秉承管理、宣传、交流、服务的宗旨,积极做好指导内审工作、开展培训教育、交流推广经济发达地区内审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内审课题研究、研究内审发展重大问题、制定和监督执行行业规范等各项工作,推进内审事业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较快较好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康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业务规范。按照协会管理、宣传、交流、服务的职能要求,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康市审计局、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安康市审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陕西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其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市内部审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业务标准;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 (四)开展内部审计的课题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市直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县区内审协会分会或联络组,中省在安企事业单位机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 具有助师(含)以上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 2. 具有中级技术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人员; (三)特邀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本协会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增补或更换协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师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机构的设置: 有条件的县区及部门、行业设办事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可暂设联系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协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会费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事前经市审计局、民政局审查同意,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终止动议须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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