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阿育王法勒 |
释义 | 又称阿育王碑文、阿育王石刻法勒、阿育王石训等。指阿育王为弘扬推广‘法’(Dharma,或译正法),而镌刻在石柱、岩壁上的一些诏勒。阿育王在伽陵迦一役中获得胜利后,并没有获得战胜者的喜悦,战争所造成的破坏力反而令他深悔不已,因而他归依了佛教,并且致力于推行‘法’的政治。他不只自己躬亲实践‘法’,也希望他人跟着实行。因此,他在各地的石柱上及岩壁上刻有多种诏勒,这就是所谓的阿育王碑文,或称石刻法勒。 碑文有多种,其中以小摩崖法勒的成立最早,大约在阿育王即位后第十一年至十二年。劝勉‘法之实践’的小摩崖法勒,在印度全境约有十二处。年代稍晚的摩崖法勒有十六种勒文。其中的第一种至第四种刻于即位后第十二年,第五种至第十六种刻于第十三年。北印度Mansehra、Shabazgarhi、西印度Girnar、南印度Yerra^gudi等各地的岩壁上刻有这十六种法勒。 此外,刻在石柱上的勒文称为石柱法勒,有七种。Allahabad、Meeru^t、Laud!iya^-Arara^j、Laudiya^-Nandangarh等各地的石柱法勒是第一种到第六种,Rampu^rva的法勒则是七种都包括。此中第一种到第六种,公布于即位后二十六年,第七种是即位后二十七年的布告。 内容方面,主要是鼓吹法的实践。‘法’是万人应守的普遍性的理法,具体而言,是︰布施财物给僧侣与贫困者,尊敬长上、老人,及对朋友、亲戚友善之类的社会道德。因此,与当时印度各宗教所说的基本德目大抵无异。从禁止为了祭仪而杀生这点看来,似乎是受到他所信奉的佛教所影响。但是在碑文中看不到四谛、八正道、涅槃、无我、无常、因果等常见的佛教用语。对于阿育王而言,所谓的宗教,归根究底,是与哲学、祭仪无关的。是现实性的、人道主义性的,是追求万人之善的社会道德。 语言方面,有些碑文是以一般民众所通用的语言镌刻,有些是各地方的方言。又,所使用的文字是布拉夫米(Brahmi)文,但在Mansehra、Shabazgarhi发现的碑文则是使用佉卢虱底(Kharos!t!hi^)文字,在达基西拉发现的是闪族语。 阿育王碑文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遗忘,它们或被湮没于密林之中,或成断片残简,其中的文字遂成为不可解的文字。西元1837年,J.Princep成功地解读这些碑文之后,有关碑文的研究乃大量出现,成为印度研究中之显学。 附︰苏尔伽译英·周祥光汉译〈阿育王及其石训〉(摘录自《现代佛学大系》{23}) 阿育王之敕令 阿育王所有敕令,均用自然语Prakrit所写,可是此种自然语的字母,在其帝国西北部方面,则用阿剌米亚(Aramaic,即古之叙利亚文),其他各地则用婆罗米文(Brahmi)字母为之。阿剌米亚文后来自行消灭,因其此种字母不适于书写或拼自然语或梵文也。婆罗米文的字母,为一种象形之体。似系印度史前时代,印度河流域之字体留传下来,盛行于婆罗多邦(Bharatavarsa)之地。婆罗米文不但为今日梵文(Sanskrit)及陀罗维提文(Dravidian)之始祖,亦为西藏文、缅文、锡兰文及爪哇文之源泉。 依照柱训第六所载,阿育王初次颁布有关‘正法’之敕令,在其加冕后之第十二年间,即西纪前二五七年。小石训颁布较早,石训次之。石训第十三曾述及阿育王在位第九年及石训第八关于第十一年间所遭遇之事。石训第三、四两文,在阿育王加冕后之第十三、十四年间所颁布,而石训第五则在第十三年所颁。至于刻于石洞之三种敕令,前二种于阿育王加冕后第十二年所颁,而第三种则在第十九年所为。 所有石柱铭文中,小柱训并未列有敕 令颁布日期。其中两种石柱铭文于阿育王加冕后第二十年所镌刻。柱训第一、四、六则在阿育王加冕后第二十六年所颁布,而柱训第七则在其加冕后第二十七年所公布。 岩石上的铭文 小石训︰阿育王的一种石训,不属于所谓十四种常人所知之石训者,最近曾在下列各地发现︰ (1)罗迦斯坦邦(Rajasthan)省会迦坡(Jaipur)之贝鲁(Bairat)地方。 (2)安陀罗邦(Andhra)之雷秋县(Raichinr)属之伽毗摩(Gavimath )地方。 (3)中央邦(Madhya Pradesh)堤体县(Datia)之古迦罗(Gujarra )地方。 (4)安陀罗邦雷秋县之摩斯基(Maski)。 (5)中央邦堤体县之波尔基毗陀(Palkigundu)地方。 (6)中央邦界白坡县(Jabalpur)之罗钵那(Rupnath)地方。 (7)比哈邦(Bihar)沙哈波陀县(Shahabad)之沙阿须蓝(Sahasram )地方。 以上各地所有碑铭,名曰小石训,各处所刻铭文大都相异,并不相同,甚至有些内文较其他地方所发现者只有一半篇幅。此外,在梅莎士邦境内之婆罗门城(Brahmagiri)迦汀伽罗摩斯婆罗(Jajala-Ramesuara)及释达坡(Siddapura)以及安陀罗邦境内之伊罗古地(Erragudi)与罗宙孟陀城(Rajala-Mandagiri)亦发现同样碑文。可是在这些地方,又发现第二种碑文,此种碑文我人名之为‘小石训第二’。多数在梅莎及安陀罗邦之姑奴县(Kur-nool)境内。在梅莎境内之碑文,其首句以雅利安波多罗(Aryaputra,阿育王之子而为梅莎总督)向驻在释达坡之正法官训辞。小石训第三又在贝鲁(Bairat)发现,此一所刻阿育王敕令之石头,今则移藏于加尔各答亚细亚学会。小石训第一、二皆系阿育王对其官员所作之训辞,而小石训第三则对佛教徒所作之演辞,其演辞性质与其他异。 石训︰所谓阿育王之十四种石训,曾在下列各地发现︰ (1)安陀罗邦姑奴县之伊罗古堤地方。 (2)孟买邦(Bombay)之基那(Girnar)地方。 (3)北方邦(Uttar-Pradesh)德立洞县(De-hra Dun)之伽尔尸(Kalsi)地方。 (4)西巴基斯坦(Wset Pakistan)哈柴罗县(Hazara)之孟西罗(Mansehra)地方。 (5)西巴基斯坦白雪瓦县(Peshawar)之沙泊斯伽梨(Shahbazgarhi)地方。 (6)孟买邦塔那县(Thana)之沙波罗(Sopara)地方。 若干碑文内容因年久风雨剥蚀而不完全,石训第八、九两个在沙波罗附近地方发现,只是零星断片,已送往孟买威尔斯亲王博物馆存藏。基那之石碑,载着苏陀沙那湖(Sudarsana)筑堤之事,同时在阿梨沙邦之普里(Puri)与伽迦(Ganjam)两县境内发现同样碑文。此外又有两种碑文记载着在阿育王当国第九年间,将羯陵伽灭亡后,向羯陵伽人民及驻在该邦之官员,所作训辞。 石洞铭文︰在比哈省伽耶县北十五哩之波罗巴山(Barabar)有四个石洞,勒有阿育王之训文,其中二个系对阿耆毗伽(Ajivika)教徒之一种诫条。又在附近之龙树山(Nagarjuni Hills)有三个石洞,刻有阿育王之孙陀沙罗脱(Dasaratha)之训辞,首句亦称‘天所亲王’与其祖父之称谓相同。第四个石训勒有阿育王之碑文,述及茅伽里(Naukhari)王子阿难多伐弹那(Anantavarman)之事迹。 石柱铭文 小柱训︰除六种柱训外,阿拉哈巴(Alla-habad)石柱,原置于憍赏弥(Kausambi)而后来移往阿城者,内刻有阿育王令文两种。第一种令文亦刻在馨溪(Sanc hi)与波罗奈斯之鹿野苑(Sarnath)的石柱中。而建在鹿野苑之石柱上所刻令文,实为新加之文,名曰小柱训第二,而阿拉哈巴之石柱内的第二种令文,名曰小柱训第三,记述阿育王妃施舍之事。 柱训︰近来有两种阿育王柱石,在印度北部之白斯地(Basti)县与尼泊尔交界处发现。第一石柱在罗明台(Rummindei)附近,第二石柱则建在离罗明台西北十三哩之尼梨婆村(Nihliva)。此二个石柱皆系纪念当日阿育王前来朝山进香之事迹。盖罗明台为佛陀降生之地,而尼梨婆村则建有金寂牟尼佛(Kanakamuni Buddha)之灵塔也。 阿育王当日所以将其令文刻于石柱与山岩者,诚如彼自己所言︰‘我之所以将有关正法敕令刻于石岩者,具有下列目的︰即庶民应依照敕令作为,并使此令文得以永久存在。人能照此为之,必获功德。’ 罗钵娜石训 天所亲王如是言曰︰ 我为佛陀之在家信士,于兹两年有半矣。然在第一年中,我未尝尽我一切之力量,为‘正法’(Dharma)宏扬。无论如何,我皈信僧伽,时有年余,却已尽我之力宏扬正法。 居于迦摩婆陀毗波(Jambudvipa)人民,从古迄今不知神祇为何物者,今始由我使彼等与神和合。诚然,此乃我致力于宏扬正法之结果也。 此种人天和谐之结果,并非只有在社会中具有崇高地位如我者,方可获得,即使贫苦之人,如能一心一念于‘正法’之实践,亦能达到。 今者,我颁布此一公告,旨在不论贫富之人,宜为‘正法’奋力以赴,即居于域外之民,亦当知晓实践,永恒不懈。我所希望者,庶民对于‘正法’之实践宏扬,与时俱进,能有加倍之效。 凡各地官员,不论何地,若遇有机缘,应将此一公告镌于石。帝国境内,如立有石柱地方,即可将此公告,刻于石柱。 所有文武百官,应铭记此一公告在心,巡游辖区各地。 此一公告,当我外出巡访,离开京城二百五十六日后所公布者。 摩斯基石训 此一石训为天所亲的阿育王所公布。 我成为佛陀在家信士,迄今两年有半矣。次则我皈信于僧伽与夫为‘正法’宏扬努力,亦已一载有余矣。昔在迦摩婆陀毗波,人天相隔,今则和谐一体。此乃我所企求而实现者。倘若穷人皈依‘正法’而努力行之,则人天合一的境界,亦能达到,进而持之永恒。 古迦罗石训 此一石训为天人所亲之阿育王所颁布者。 我为佛陀之在家信士,迄今已二年有半矣。 王曰︰年余以来,我与僧伽有着密切之联系,而且我曾尽我之力,为‘正法’努力。 当此时也,天所亲王之庶民居于迦摩婆陀毗波者,神人不谐,今则因王之所为,而使彼等庶民知晓上苍,而达人天合一之境。此乃天所亲王宏扬‘正法’之结果也。此种成功并非只限于富人所能获致,即贫苦之人,倘能致力于‘正法’之宏扬,实践‘正法’所规定之律戒,与夫无害于众生,亦能上登天堂。 婆罗门城小石训(注︰此一小石训为罗钵娜石训之续篇) 天所亲王曰︰ 对于父母孝顺,长辈亦然。一切众生宜确切爱护之。说话真实。此种德行应切实行之。 依同理而推之,生徒宜尊敬其师傅,于家庭中敬爱所有亲族之人。此为古习,更为人生处世之南针。我人应躬行实践之。 此一训辞为宫廷录事张伯罗(Chapala)所书。 伊罗古地小石训 天所亲王曰︰ 汝等当遵天所亲王之言而行之。汝等当令各县县长,而为县长者当转令各地人民及地方官员知照︰‘孝顺父母,礼敬长者。爱护一切生物,言必真实。’此种德行,应予履行。汝等遵天所亲王之言,而颁布训令。 汝等应以下列之言辞,令婆罗门族中之御者,书吏与教师知照︰‘汝当指示生徒,尊师重道,对于师傅亲族,亦应尊敬。’至于他人之学生,亦使其知晓古习,尊敬师道。 汝等能以此指示生徒,则生徒亦必能守古道而尊师,此即天所亲王之训示也。 贝鲁小石训 摩揭陀国天所亲王向僧尼致最敬礼,并祝彼等法体康泰,万事如意,进而告彼等言曰︰ 我之礼敬与皈信佛法僧三宝如何,诸大德当有目共睹,知晓一切。诸大德乎!佛陀所述说者,皆属真言善语。我尝思之,我人欲使真实的‘正法’永存人世,须有其行法步骤。 我敢为诸大德前而言曰︰凡所有僧尼,对于左列‘正法’要点,宜沉思谛观,历久不懈。 (1)笃守戒律。 (2)高尚生活。 (3)戒慎恐惧。 (4)诵羽士之歌。 (5)听隐者论道。 (6)戒律问题。 (7)研究佛陀对罗怙罗(Rahula)所训有关虚妄之事。 在家男女信士对于经论宜研究而回向。 诸大德乎!我之述此公告者,实供万民知晓我之意旨所在。 基娜石训(一) 此一公告有关‘正法’者,乃天所亲王所述。 不得在此杀生,每逢节日亦不得在此集会。盖天所亲王常见节日聚会,恶事屡生。天所亲王思及只有一种节会尚属可行。 昔时不知千百生物,宰于天所亲王之厨房中。今则此一有关‘正法’公告颁布后,每日只有两鸟一兽宰于天所亲王之厨房中。(译者按︰此处所谓两鸟一兽,依印古史所传,为两只孔雀,一只鹿也)。甚至此一兽亦不常杀。将来对于此二鸟一兽,亦当停止宰杀。 基娜石训(二) 凡天所亲王帝国之内,以及帝国边境交界各地,如拘陀(Chodas),邦地(Pandyas),圣提城(Satiyaputra)远南之多摩罗巴尼城(Tamraparni)等,以及耶婆娜王安悌友伽(Antiyoka)之属地,暨耶婆娜交界各王邦之每一城镇与乡村,皆有两种医药设备,即医人与医兽之地方是也。此外,若无医药设备地方,或种植药材,或向外地购进药品,以备医治人兽之需。若无花果种植之地,亦将设法购置种植之。道路之旁,皆凿井种树,以利民用。 基娜石训(三) 天所亲王如是言曰︰下列文告为我加冕十二年后所公布者。 凡帝国各省省长,各府知府,各县县长等,每隔五年应巡访辖境一次,以察民隐及施政情况,同时更以下列之言,宏扬‘正法’。‘孝顺父母,对于亲戚友朋,以及婆罗门僧及佛教徒等,能忠信友悌,皆有功德。杀生无功德。所施功德少,而积聚亦少。’ 内阁应令各省省长遵照我之意旨与训辞,推行政务。 孟西罗石训 天所亲王如是言曰︰ 为人作善事,诚非容易。若替人行一善事不知经几多困难。我所作善行甚多。在我后裔绵延以及到世界毁灭时止,如能照此行善,自有功德可言。但无论何人︰如不作善行,即无功德可言。盖作恶造孽,诚易事也。 过去时日,无所谓‘正法官(Dharma-Mahamatra)’之名。所以在我加冕后之第十三年间,乃设置‘正法官’之位置。此等‘正法官’掌理在各宗教中,建立‘正法’,宏扬‘正法’,以及对于皈依‘正法’之耶婆尼人(Yavanas)、柬波迦人(Kambojas)、干陀罗人(Gandharas)、罗须梨伽人(Rash-trikas)、贝多耶尼人(Paitryanikas),暨居于帝国西陲之人民等,注意其福利事业。正法官等不但负贱民阶级商贾农民之福利事业,而且对于婆罗门族皇族等亦然,此外,不但对于贫苦老者予以协助,并且使皈依‘正法’信士从桎梏中解放出来。彼等同时负责协助囚犯获得开释,对于无力养家者,施予金钱。彼等施政范围在所有城镇,以及我之兄弟姐妹与亲族家中。此等‘正法官’驻于帝国境内各地,注视人民是否皈信‘正法’或其言行全部依‘正法’行之。 此一有关‘正法’公告,铭刻于石上,所望我之后裔能永久奉行不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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