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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留盈余
释义

保留盈余的定义 保留盈余(Retained Earnings) 是指公司历年累积之纯益,未以现金或其它资产方式分配给股东、转为资本或资本公积者;或历年累积亏损未经以资本公积弥补者。保留盈余是连结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之股东权益的一个科目。

保留盈余的计算方法

保留盈余=净利润+(或净亏损减)期初保留盈利-向股东派发的股息

保留盈余其主要的增减变动因素

保留盈余其主要的增减变动因素如下表所示:

保留盈余

1.本期净损

2.前期损益调整(错误更正)及若干会计原则变动之追溯调整

3.现金或负债股利

4.股票股利

5.财产股利

6.一些库藏股交易 1.本期净利

2.前期损益调整(错误更正)及若干会计原则变动之追溯调整

3.公司重整(准改组)之调整

保留盈余的用途

1、扩充营运规模

2、投资于新的企业

3、回购股票

股利与保留盈余

一、股利的意义与政策

所谓股利,乃是股息及红利之简称。公司分配股利时,并非“以保留盈余分配”,而是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分配。保留盈余只是一种抽象的“股东权益”而已。但是因为资产的分配,而使属于股东权益之保留盈余减少。

若公司正考虑宣告股利,则必须先考量:

(1)就公司而言,发放股利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2)就公司而言,发放股利在经济上是否可行?

例如:

法令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非弥补亏损及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十时,得以其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

额外考量:持续发放股利之公司极不愿意降低或删除股利,因为此举可能会被证券市场视为负面讯息。

二、股利种类

1. 现金股利,乃以现金分派之股利。

a.股东会通过日:公司发放股利,应由董事会提出盈余分派之议案,经股东常会通过才算确定。

b.股利基准日:股东常会通过分配案时,应决定股利基准日(或由董事会决定),即在该日公司股东名簿所记载之股东有权分配股利。

c.停止过户日(除息日):但为了便于公司内部整理股东名册,及融资买卖之过户作业,公司法规定在股利基准日以前五日,停止股票过户,称为停止过户日。停止过户日以后买入之股票,由于不能过户,即不能享有股利,故停止过户日又称除息日,该日以后买入之股票由于不能享有股利,称为除息股;在除息日以前买入之股票由于可以分配股利,称为附息股。

例:

6/10宣告 6/25除权(除息) 7/5发放

6/10 保留盈余 900,000

应付股利 900,000

6/25 No entry

7/5 应付股利 900,000

现金 900,000

2. 财产股利

a.公司有时虽有保留盈余,但无现金可供分配股利,乃以现金以外之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称为财产股利。

b.此种财产股利,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之片面移转,应以其公平价值作为入帐之基础,认列处分资产损益。其公平价值之决定,以股利分配通过日为基准,而非以实际发放日为基准。

例:公司股东会通过以该公司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投资(帐面价值$5,000,000)作为财产股利分配,有价证券于宣告日之市价为$6,000,000

宣告日:

有价证券投资 1,000,000

有价证券处分利益 1,000,000

保留盈余 6,000,000

应付财产股利 6,000,000

发放日:

应付财产股利 6,000,000

有价证券投资 6,000,000

3. 负债股利

公司有盈余但无现金可供分配股利时,乃以应付票据或领款凭条作为股利分配,股东可凭此于一定期间领取现金。此种股利称为负债股利。负债股利可能附有利息,此种利息应作为费用而非股利之分配。年终时若负债股利尚未到期,应调整利息费用入帐。(负债股利事实上极少发生)

例:

公司股东会于2002/4/25通过负债股利$3,000,000,于6月30日支付股东应付票据,附息10%,一年到期。

2002/4/25

保留盈余 3,000,000

应付负债股利 3,000,000

2002/6/30

应付负债股利 3,000,000

应付票据 3,000,000

2002/12/31

利息费用 150,000

应付利息 150,000

2003/6/30

应付票据 3,000,000

应付利息 150,000

利息费用 150,000

现金 3,300,000

4. 清算股利(Liquidating dividend)

当公司无盈余而以现金或财产分配股利时,称为清算股利。此种股利并非真正之股利,而是资本的退回。

对股票投资人而言,被投资公司所分配之股利若超过其投资后被投资公司所赚得之盈余,其超过部分亦属清算股利。

分配清算股利时的分录为:

股本

资本公积

现金(应付股利)

5. 股票股利

a. 股票股利乃是以本公司之股票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一方面减少保留盈余或资本公积,一方面增加股本,称为“无偿配股”,或“盈余转增资”。

b.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其资产并未减少,股东权益亦无变动,仅将保留盈余或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而已。

c. 小额股票股利: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规定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下者,为小额股票股利,应按股票市价将保留盈余转为股本或资本公积。

d. 大额股票股利:当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上者,为大额股票股利,应按面值将保留盈余转为股本。

例:

公司流通在外100,000股,每股面值$10,每股市价$13,4月1日经股东会决议分配股票股利,5月1日发放。试分别按下列两个不同的假设作分录

(1)股票股利10,000股

(2)股票股利30,000股

(1) (2)

保留盈余 130,000 300,000

待分配股票股利 100,000 3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000 -

待分配股票股利 100,000 300,000

股本 100,000 300,000

6. 股票分割(Stock Split)

a.公司股票价格若过高,对于交易会发生不便,因为购买少数之股份,即需巨额之资金,限制了股票的流通性。因此当每股市价过高时,公司往往将股票加以分割,降低面值,增加股数,以降低每股之市价。

b.股票分割时仅变动每股之面值及全部之股数,对于股本总额及其他之股东权益无影响,故会计上不必做任何分录,仅须将面值及股数更改即可。

c.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之比较

股票股利 股票分割

股东权益总额 不变 不变

流通在外股数 增加 增加

股本总额 增加 不变

每股面值 不变 降低

保留盈余 减少 不变

会计处理 应作正式分录 仅作备忘记录

目的 盈余资本化 增加股票流通性

7. 股利分配优先权之影响

例:

公司流通在外特别股有6,000股,股利率6%,每股面值$50,流通在外普通股30,000股,每股面值$30,本年度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96,000,试按下列各种不同假设,计算特别股及普通股股利之金额。

(1)特别股为非累积,非参加。

(2)特别股为累积,非参加。(积欠一年)

(3)特别股为累积,参加至7%(无积欠股利)

(4)特别股为累积,全部参加(无积欠股利)

本年度股利:

特别股:6,000*50*6%=$18,000

普通股:30,000*30*6%=$54,000

股本:

特别股:6,000*50=300,000

普通股:30,000*30=900,000

特别股 普通股 合计

1.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余额 - 24,000 24,000

18,000 78,000 96,000

2.

积欠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余额 - 6,000 6,000

36,000 60,000 96,000

3.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余额 3,000* 21,000 24,000

21,000 75,000 96,000

4.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余额 6,000 18,000 24,000

24,000 72,000 96,000

vs (最高限额)

取其低者3,000

保留盈余之指拨

保留盈余之指拨,是指因法律规定或特殊目的或原因,将保留盈余加以限制或冻结,使公司不能以资产分配股利而导致保留盈余减少。保留盈余指拨之原因,大约有下列几种:

1.法令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237条规定:“公司于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2.契约规定

公司发行公司债时,为求对债权人有所保障,其发行条款可能规定,公司每年应提拔偿债基金,并限制盈余之分配,在公司债偿还以前,不得分配股利,此即偿债基金准备。

3.存在预期或可能之损失

公司亦可能针对法律诉讼、不利之契约义务及其他或有事项之估计损失而指拨保留盈余。

4.保障营运资金的状况

例如建立“营运资金准备”或“厂房扩建准备”等。

*当冻结或限制之原因消灭,即可解除限制,仍得再凭以发放股利。

*自保准备若是使用分期估列费用的方式如:

自保费用

自保准备

则FASB禁止提列此种损失准备,亦不必揭露此种风险。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亦称假改组,是因财务困难、已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不透过解散或破产清算之程序,而将资产、营业及资本结构加以调整,以便重新经营之一种法定程序。

会计处理

·资产之帐面价值有高估情形者,降低至公平市价并冲抵保留盈余或转入累积亏损。(市价高于帐面值则不调整)

·累积亏损应全数冲抵资本公积,使重整后累积亏损之余额为零。

·资本公积不足时,应冲抵股本销除股份或降低每股面值。

·重整前之资产损失于重整后发现者,不列当期损失或借记保留盈余而应冲抵资本公积,但重整后所发生之损失列为当期损失不得冲抵资本公积。

·重整后资产负债表中之保留盈余,应注明是自重整日以后所累积者,在重整日之余额应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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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