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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最密切联系说
释义

由里斯提出,将法律选择与结果选择有机结合,但它更注重对多种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和价值权衡。认为对涉外民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主张由法官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密切联系地,使法律选择更具有弹性或灵活性。

1971年,里斯任报告员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原则,即:(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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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