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
释义 |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简称表外融资,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表外融资的动因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均表现为资产项目与负债及权益项目的同时增加。而表外融资并非如此,如本集团的应收帐款证券化项目(ABCP),其对负债方并无影响,而在资产方同时表现为现金的增加和应收帐款的减少,资产总额保持不变。企业之所以想方设法把某些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抹去,主要是出于以下一些考虑: 误区很多人认为,将债务置于资产负债表外,可以明显地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这时根据财务报表计算的有关财务比率,将会使借款人处于有利的地位,如负债总额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净权益负债率下降等。以集团实施的ABCP项目为例,若在该项目内实际融资额为3000万美元,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可使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下降4%左右。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防止那些不利于借款人的财务比率出现,从而避免触发其他更为不利的发展趋向,例如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 可以规避借款合同的限制借款合同往往对借款人增添债务明确规定种种限制,如规定不得突破某一资产负债比率。于是,借款人便设法置债务于表外。然而拟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也越来越精明,他们也逐步对表外融资因素加以考虑,将其与表内债务同等看待。这种压力同时又进一步“催生”了新的、更富于创造精神的融资方式。 传统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也促使了表外融资方式的应用。我们知道,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可能造成资产负债表上的许多资产项目的价值被严重低估,特别是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其存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偏差会日渐增大。而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些企业的资产总量将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并且大部分增长额会增加表上的所有者权益,其结果,由于净权益的增长使得企业借款能力提高,从而可以举借更多的债务。因此,作为对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补偿,许多人认为应将部分债务置于表外,用来抵销该种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比较在借款能力上的损失。虽然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并不大,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趋势是可以预见的。 现行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表外融资提供了可能。例如,现行会计准则对负债所下定义并不十分恰当,不足以应付愈来愈巧妙的融资方式,具体而言,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基础的负债概念,偏重法律观念,而不注重经济观念,有的融资如果仅从法律角度看,并不构成某一报告主体的债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表外融资是钻了现行会计准则的空子也并不为过。 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长期租赁租赁是一种传统的、现在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资方法。根据所体现的经济实质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类。 融资性租赁现行会计准则只要求资产负债表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与负债予以反映,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一项租赁业务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为融资性租赁,否则即为经营性租赁: (1)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3)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如75%以上);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小于资产公允市价的绝大部分(如90%以上)。 然而在事实上,基于前述的种种原因,承租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地(有时以放弃一些利益为代价)和出租人缔结租赁协议,例如:会将租赁期规定得稍短于准则限定的年限,使得尽管从经济实质上考虑,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已基本转让给承租人,但是承租人仍可作为经营性租赁处理。 合资经营近十几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不少为满足大型建设及经营项目的资金需要而进行的表外融资方法,其中常见的是合资经营。具体而言,若某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权益,后者被称为未合并企业(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于该企业并不控制未合并企业,因此只须将长期投资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而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未合并企业的债务。有些企业在未合并企业中安排投资结构、从事表外业务,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得完全控股的好处,又不至于涉及合并问题。例如:合资经营企业有一种流行的形式,称之为特殊目的主体(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资者:小心“表外融资”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为安然公司服务的马林基金即是此类公司。这种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广泛的争议。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被用于推广住宅按揭融资。到了80年代,这种融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帐款、租赁应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资方将某项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再以此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在债券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虽然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实质上属于一种融资活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只是某项资产的转让,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繁琐,并涉及大量的法律、外汇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创新金融工具或称衍生金融工具近几年是创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时期,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掉期、掉期化、嵌入期权、复合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上下限期权等。由于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和对于风险进行控制的需要,使得金融工具创新的势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未赶上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在目前阶段按现行会计准则,运用创新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大都不能得到体现,而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因此,运用创新金融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表外融资的影响从80年代起,在英、美等国家,表外融资协议迅速增长。这种协议具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要特征,但却没有确认一面负债,同时也避免了一项资产的确认。表外融资可可以归结很多原因,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税务方面的优惠,也可能是企业不愿意反映真实的负债水平。一家企业若负债比率较高,就会引起债权人的关注,若企业同时将等量资产和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企业与现行的债权人订有必须限制负债水平的协议,表外融资就可作为绕过这一限制的手段。 表外融资行为掩盖了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很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因而引起了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关注,它们纷纷制订会计准则,减少表外融资项目,尽可能地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订为,财务报表应当通过列示浓缩的、排列有序的有关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的信息,有助于作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要达到这一目的,财务报表的项目分类和确认必须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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