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释义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协会简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截至2005年底,有团体会员3500多个,个人会员29000多人。 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各类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权利义务和入会程序分别是: (一)执业会员 入会条件 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中评协,成为执业会员。中评协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权利义务 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中评协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中评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中评协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中评协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中评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执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评协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中评协决议和制度; 4.接受中评协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中评协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中评协委托的任务。 入会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网上下载表格),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 入会条件 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中评协章程,有加入中评协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权利义务 非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通过中评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4.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优先获得中评协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6.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7.对中评协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中评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9.按规定退会。 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评协章程; 2.执行中评协决议和制度; 3.接受中评协监督和管理; 4.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中评协声誉;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7.承担或协助完成中评协委托的任务。 入会程序 申请人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向中评协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网上下载表格),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评协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之外工作的,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网上下载表格),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 入会条件 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中评协章程,有加入中评协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中评协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权利义务 见习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中评协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2.通过中评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4.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优先获得中评协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6.对中评协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7.对中评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8.按规定退会。 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评协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中评协决议和制度; 4.接受中评协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中评协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中评协委托的任务。 入会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网上下载表格),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中评协章程,有加入中评协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权利义务 联系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通过中评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4.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优先获得中评协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6.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7.对中评协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中评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9.按规定退会。 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评协章程; 2.执行中评协决议和制度; 3.接受中评协监督和管理; 4.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中评协声誉;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承担或协助完成中评协委托的任务。 入会程序 申请人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向中评协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网上下载表格),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评协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之外工作的,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网上下载表格),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 资深会员 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中评协、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2.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中评协、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权利义务 资深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中评协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中评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中评协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中评协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中评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同时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中评协委托,代表中评协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中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中评协研究资助;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中评协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资深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评协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中评协决议和制度; 4.接受中评协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中评协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中评协委托的任务。 还有义务承接中评协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六) 名誉会员 入会条件和程序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权利义务 名誉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通过中评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4.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优先获得中评协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6.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7.对中评协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中评协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9.按规定退会。 名誉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评协章程; 2.执行中评协决议和制度; 3.接受中评协监督和管理; 4.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中评协声誉; 5.承担或协助完成中评协委托的任务。 协会章程(1996年8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财政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在不具备设立地方协会条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本会可以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派出机构,作为本会的代表机构,负责当地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地方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协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当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联系团体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及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九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资深会员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取消其资深会员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由会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向本会上解会费。同时应当加强对留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用于支持和表彰地方协会工作的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财政部、民政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报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及影响的不断扩大,1995年,经外交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代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199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选为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并成为其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委员。2005年,经外交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加入世界评估组织联合会并成为其常务理事。 职责及机构设置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任务及职责 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研究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援助;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和年度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会员的自律性处罚;组织开展行业对外交流;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为资产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的公信力。 根据财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参与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并指导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组织并完善各种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二)组织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标准、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组织研究解决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援助。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并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年度检查。 (五)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推动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组织进行评估业务交流。 (七)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对外交往活动,促进国际交流。 (九)参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并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 (十一)参与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对境外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中外合资和合作机构等提出审核意见。 (十三)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协会内设办公室、综合部、会员部、考试部、培训部、注册监管部、专业标准部、专业指导部、国际部、人事部、信息部、编辑中心等12个部室。 (一)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内部工作制度;负责协会文电、机要、保密、信访、公文档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协会物业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有关工作。 基本职责: 1.协调协会各部室工作运转和工作秩序;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工作制度; 2.负责协会领导的秘书事务,办理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具体工作,编写会议纪要;负责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3.负责协会文电的收发、运转以及公文的督办、核稿;负责协会印章的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公文档案、图书馆的管理; 4.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组织和督察协会有关部室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5. 研究拟定行业及协会内部的财务制度,组织收缴协会会费,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和协会各专项资金的管理; 6.负责协会的物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购建和管理协会固定资产,购置和发放协会办公用品,管理和调度协会车辆; 7.负责协会职工福利、生活服务等其他后勤服务工作; 8.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有关工作; 9.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部 主要任务是:负责起草协会重要报告和文件;组织协会重要会议;组织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建议;组织起草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拟订行业综合性管理法规制度。 基本职责: 1.负责起草协会重要报告和文件; 2.组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全国秘书长会等重要会议; 3.组织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建议; 4.组织起草行业发展长远规划,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编写年报、工作简报、行业动态等; 5.负责协会对外宣传报道、重要新闻发布; 6.参与拟定行业综合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7.负责组织和督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与统战部等单位以及行业内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 8.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考试部 主要任务是:拟定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辅导教材编写、阅卷等工作;研究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管理体系。 基本职责: 1.拟定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2.组织编写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及相关资料; 3.负责考试命题工作;汇总考试结果,公布考试成绩;监督考试纪律,惩戒违纪行为; 4.对地方考务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5.就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6.负责考试成绩的复核及考试信息管理; 7.研究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管理体系; 8.办理考委会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员部 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会员管理体系,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1.拟定会员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拟定并组织实施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统计和公布管理制度; 3.办理依法维护会员权益的有关事务,并为协会内部各部室和地方协会提供法律咨询; 4.负责会员入会管理及处罚实施以及会员诚信档案建设的有关工作; 5.研究会员管理的重大问题,推动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工作; 6.监督、指导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7.办理协会维权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8.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培训部 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行业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拟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行业后续教育管理体系;组织后续教育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指导、监督地方协会的培训工作。 基本职责: 1. 研究建立行业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2. 拟定行业培训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行业后续教育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 4.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 5.负责行业远程教育建设、运行的有关工作; 6.负责资产评估学科建设院校的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7.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后续教育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地方协会的培训工作; 8.研究国外中介行业培训情况,负责境外培训; 9.办理协会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10.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注册监管部 注册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注册的有关事务;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指导、监督地方协会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1.拟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管理和年检的有关制度、办法; 2.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有关工作; 3.负责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年检办法并组织实施; 4.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 5.研究有关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6.指导、监督地方协会的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参与拟定行业执业质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参与监督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工作。 基本职责: 1.参与拟定行业执业质量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参与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执行准则情况的检查; 3.拟定对有关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参与专案查处工作; 4.协调有关方面对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情况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事项; 5.参与拟订对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处理处罚制度、办法,参与有关的处罚工作; 6.指导地方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监管工作; 7.研究行业质量监管的重大问题; 8.协助办理有关的行政听证、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事项; 9.办理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10.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专业标准部 主要任务是:负责拟订行业专业标准;研究比较各国专业标准和相关专业理论与实务;组织进行有关准则问题的研究。 基本职责: 1.负责规划和完善行业准则体系,拟定行业专业标准; 2.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行业专业标准拟订和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3.组织研究比较各国专业标准和相关专业理论与实务; 4.组织有关资产评估专业理论的研究; 5.承办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6.办理协会准则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7.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专业指导部 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检查资产评估准则及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研究、协调、解决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 基本职责: 1. 负责组织、检查资产评估准则及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 2. 制定资产评估操作的各种专业指导意见; 3.组织研究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各类专业技术问题; 4.综合协调协会各种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5.负责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 6.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国际部 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拟定行业涉外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组织行业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协会外事活动有关事宜。 基本职责: 1.拟定行业和协会对外交流的制度和办法; 2.拟定协会年度外事计划,办理协会外事活动有关事宜; 3.参与研究拟定境外执业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协助办理外国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入国内执业及港澳台地区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入内地执业的有关事宜; 4.处理有关港澳台地区涉及资产评估的事务; 5.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人事部 主要任务是:负责协会人事工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协会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 基本职责: 1.研究拟定协会人事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2.办理协会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聘用、考核、任免、奖惩、辞退、退休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核定及福利待遇的确定、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3.负责协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4.拟订协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协会党团及工青妇组织的日常工作; 6.负责协会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工作; 7.研究促进行业及协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人力资源开发,推动行业党建工作的开展; 8.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信息部 主要任务是:负责建设和管理行业及协会内部的信息网络系统;组织、协调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推动行业的信息化和协会办公自动化建设。 基本职责: 1.负责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协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3.组织协调行业专业数据库系统的研究开发、建设和技术管理; 4.负责协会互联网站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5.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编辑中心 主要任务是:负责《中国资产评估》杂志的采编、内容审核和出版等工作;负责杂志广告的组织;协助办理协会出版物的征订、发行工作。 基本职责: 1.《中国资产评估》稿件的采编工作; 2.组织建立各地方协会通讯站; 3.负责协会电子出版物的编辑; 4.广告征集、刊发及有关工作; 5.协助办理协会出版物的征订、发行等工作; 6.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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