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隶属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委员会。 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关于信息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促进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技术服务,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业务范围: 提供咨询、交流培训、标准化技术建设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事项,开展产品质量比对。 主要业务内容: 1.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会员单位及行业内发生的质量技术情况信息,经处理后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并跟踪最新的质量技术动态及相关信息,分析后及时提供会员单位。 2.承办政府委托的信息行业质量技术工作。 3.为会员单位服务,接受会员单位在质量技术范围内的各项委托,如:咨询、培训、交流、市场准入的前期服务等工作。 4.开展标准化技术服务,指导会员单位进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跟踪国际上先进标准,根据企业要求协调尚无上级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协会联系地址:上海市枫林路269弄3号203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 第二条 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上海地区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技术服务,促进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发展。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信息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质量技术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提供咨询、交流培训、标准化技术建设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事项,开展产品质量比对。 1.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会员单位及行业内发生的质量技术情况信息,经处理后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并跟踪最新的质量技术动态及相关信息,分析后及时提供会员单位。 2.承办政府委托的信息行业质量技术工作。 3.为会员单位服务,接受会员单位在质量技术范围内的各项委托,如:咨询、培训、交流、市场准入的前期服务等工作。 4.开展标准化技术服务,指导会员单位进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跟踪国际上先进标准,根据企业要求协调尚无上级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每个单位选派一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代表该单位行使本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经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有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4.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5.有权向协会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交托的有关工作。 3.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4.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督促、劝告无效,经理事会讨论,视情节,分别对其执行暂停活动、劝其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终止。 6.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代表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是: 1.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领导秘书处工作,听取、审查、批准秘书处工作报告。 3.选出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4.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6.讨论决定协会重要事宜和工作计划。 7.批准吸收或取消会员。 8.提出会费标准,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9.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别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理事长任期内如遇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自行免去其职务,由理事会另行选举新的理事长。 第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工作。 3.负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4.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新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秘书长,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如超过七十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与企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1.各项活动的开支。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工资。 4.差旅费。 5.其他正当费用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产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资助的审计;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完成使命或由于分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协会终止前,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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