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信息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上海市信息协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专业性社会团体,隶属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上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中国信息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办事机构依托上海市信息中心。 上海市信息协会成立于1992年,现有会员单位近1000家,其成员主要包括:①市各委办、局、区、县信息机构;②科研、新闻、大专院校的信息机构;③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办驻沪办事机构;④大中型企业单位;⑤各社会咨询、中介机构;⑥计算机、网络、通信、IT行业。协会网络覆盖各个行业,成为上海市信息化工作中较有影响的社团组织之一。协会下属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有:①通信信息服务专委会;②机要通信信息服务专委会;③家用电器信息服务专委会;④金融、保险、证券信息服务专委会;⑤房地产信息服务专委会。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宗旨是:努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企业、会员单位、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内容与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联络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的平台。 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如下服务: 1、每月举办一次高水平的专题报告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等作专题报告,为会员单位提供最新的国内外有关信息; 2、参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服务和中介工作,发挥市信协专业咨询与专家指导的优势,积极开展为企业和信息化建设的咨询服务; 3、为会员单位举办的相关活动,给予配合与支持; 4、编辑出版协会会刊《通讯》,为会员单位提供特色信息专供服务; 5、与国内外信息机构建立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平台。 协会章程上海市信息协会章程 (2008年1月23日上海市信息协会年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上海市信息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IIA。 第二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各项工作,共同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 第四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依托上海市信息中心。 第五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市信息化的发展为中心,组织调研,为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信息化建设提出建议;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以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搭建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各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沟通联系的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使上海市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 第七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信息交流、专题调研、培训、编印刊物、推广信息技术、信息咨询。 (一)组织研究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商品化进程,促进信息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对信息服务行业,特别是信息内容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五)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重点与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进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七)编辑出版信息刊物和有关资料,建立协会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各种研讨及考察活动。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九)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研究、项目论证、招商引资、市场调查等信息咨询及有关信息工作的任务。 (十)建立同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经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沪机构、港澳台地区驻沪机构,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并经审核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由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申请并经审核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七)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三、由上海市信息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赠送的信息刊物或订阅本会书刊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5、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以上不交会费,不履行义务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会费标准;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6、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会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4、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5、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7、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 10、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11、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1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3、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贯彻理事会决议; 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方案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宜; 3、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接纳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负责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5、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及其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上海市信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上海市信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聘任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执行会议决议,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所设各专委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上海市信息协会管理和监督,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专委会可根据《上海市信息协会章程》精神,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以使工作既符合本会《章程》精神,又能保持各自特色。 第五章 财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自行解散,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信息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修改后的上海市信息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信息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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