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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信息家电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信息家电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3月,为本市信息家电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03家,其中国有企业占21.7%;股份制企业占17.4%;民营企业占10.9%;中外合资占21.7%;外商独资占23.9%;其他占4.4%;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10家,理事单位12家。

协会主要工作是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单位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提倡实现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发展情况及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建议,并协助政府开展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方面研究工作;集中全行业优势,开展技术、经济、管理诸方面活动,积极推动国内外市场发展;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流,并广泛开展技术与经济合作。

协会章程

上海市信息家电行业协会章程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上海市信息家电行业协会(简称信息家电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Information Household Applianc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 SIA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本市信息家电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全行业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信息家电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信息家电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信息家电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刊物、网站等媒体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行业交流,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 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 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行业调研、业务培训、会展招商、标准制订、中介咨询、信息交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遵循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原则,不与行业内企业争利。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对促进上海市信息家电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可聘请为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从事与本会行业领域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要求帮助的权利;

(六)有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公开信息资料的权利;

(七)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保守行业秘密、协会秘密;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在行业中的积极作用;

(六)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人数应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批准行规行约;

(五) 制定会费标准;

(六) 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审议、决定协会的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p>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任职的,由原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推荐符合第二十七条条件的新人选,经理事增补程序补选为理事后,由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向理事会和会长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助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基金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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