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 |
释义 |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会”)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其前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二年更为现名。社联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进行服务、管理的学生组织。社联会的宗旨是:“服务法大社团,共建校园文化”;社联会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源于社团,高于社团”。 社团联合会简介 社联会的基本运作是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环境,并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社团的根本利益,同时如实向学校主管机关反映学生社团的建议、意见和请求;以推动以建设校园文化为宗旨的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 社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组织情况是:社联会由理事会、秘书长、主席团、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学生社团组成。其中理事大会是社联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大会有关职权;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社联会的工作;主席团领导社联会的基本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社联会的具体日常工作;各学生社团在社联会的引导下开展工作,以活跃校园气氛,丰富法大校园文化。 社联会下设九个部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社团服务部、调研部、活动部、监察部、公关部、宣传中心﹑志愿服务中心。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为社团联合会的发展默默的尽着自己的一份力。一直以来,社联会都在不断地摸索、创新,力图寻求高效快捷的运作方式和途径来服务法大学生社团。目前,社联会已形成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如《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等等,以此来引导学生社团的有效管理运作。这其中突出的有:严格而有效的学生社团成立和换届程序,实现了新老社团的良性更替;社团活动的项目化管理,合理整合了学生社团有限资源,促进了学生社团活动的品牌化;对学生社团的分会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了校团委与各学生社团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为学生社团营造了一个良好有序的交流空间。定期召开理事大会、常务理事大会,对社联会章程、相关制度、发展规划、机构建设、重大活动筹备、财务使用状况等进行审议、修改、批准、执行、监督,使社联会的服务与管理更加的科学化、民主化。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高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要求的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学生社团数量不断增加,社团活动日益频繁,活动质量日益走向精品化,多彩的活动丰富了校园文化,充实了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随着学生社团规模、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显得更加的重要,因此就更加凸现了社联会在我校学生社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面对机遇和挑战,社联会将会以求实创新的工作思维,勤勉奋发的工作态度,科学高效的工作手段,结合校党委和校团委的各项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努力营造优质的法大学生社团环境,建设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各部门职能简介 办公室 办公室是社团联合会的核心部门,它对社团联合会中其他部门的工作起着协调和支持的作用。是各个部门的枢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1)档案管理(2)财务管理(3)物品管理(4)制度建设及日常监督(5)会务筹备(6)日常值班(7)文档工作 在办公室的工作中,你可以锻炼自己的领导能力,也可以培养自己细心谨慎做事周全的好习惯,培养认真做事,踏实做人的优良品质,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养。 部门宣言:One office, one dream! 调研部 调研部是社联会的情报科和信息中心,在校内,深入了解社团,跟踪法大社团发展,反映社团心声,为校团委和社联会的工作提供资料依据。举办校园“十大社团人物”评优活动,表彰社团先进典型。在校外,加强与各大院校团学组织的联系,共谋社团发展之路。 在这里,每一个社联调研人都会用自己的严谨、踏实和能力,告诉你,调研部——让人成长的地方! 部门宣言:调以求真,研以求深! 公关部 主要负责社团联合会的礼仪接待和外联工作。主要包括:(1)社团相关活动的礼仪接待(2)开展外联工作,为社团各部门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公关部的工作能够锻炼和培养自己开朗和乐于交际的性格,如果你生性内向而羞涩,如果你渴望突破自我,如果你希望在各种环境中都能游刃有余,如鱼得水,那么加入公关部是你最好的选择。我们相信,公关部会让开朗的你更活泼,让腼腆的你变得自信! 部门宣言:团结协作,努力成就一切! 活动部 协调和引领法大各大社团的活动,策划和组织社团联合会的大型活动,打造社团联合会自己的活动品牌——诸如每年都会吸引很多人的中秋晚会、百家视野系列论坛、元旦舞会、社团文化节等等。同时,活动部还对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项目化管理,组织和引导社团举办精品化的活动。简言之如下:1、策划和组织社联会的大型活动2、项目化管理工作 这里活力无限,让青春的你,感受社团活动的精彩;这里动力激扬,让活泼的你,体验校园生活的精彩!欢迎你加入活动部,加入一个充满挑战、充满激情的部门! 部门宣言:活力无限,动力激扬! 监察部 监察部主要是根据社团管理相关制度对社团各方面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具体职能主要包括:(1)新学期社团注册(2)社团活动监察(3)新社团成立、更名予注销管理社团换届管理(5)社团办公室卫生检查(6)社团考核评优。 在这里工作,丝毫没有安逸舒适,但疲惫过后留下的是充实;在这里工作,也充满了挫折打击,但挑战之后防止自我!优秀的监察部团结合作、勤勉进取的传统,又是一年,我们任重而道远!相信,辛勤与汗水在播洒,光荣与梦想会成就! 部门宣言:让一般歇着吧,我们追求卓越和完美! 人力资源部 调节社联会内部的人员配置,寻求社联工作的最优化方案。同时对社联成员以及社团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成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以推进社联几个社团整体工作能力的提高。 具体职能包括:1、建立社联会及各个社团人员档案2、社联会内部的人员调度3、社联会各个社团人员培训4、社联会内部绩效考核 部门宣言:以人为本,力求创新,资质深厚,源远流长! 社团服务部 社团服务部是社团联合会为服务社团而设立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审批,教室的借用,活动的总结和统计等。联系着校团委,社联会和学校各学生社团组织。在社团服务部学习工作,你会了解所有社团的活动信息,参加了社团服务部,就等于参加了法大69个学生社团! 部门宣言:社团为本,服务到家,你我同心,共促繁荣! 宣传中心新闻部 社联新闻部——法大社团活动的最前线的直击者,我们用文字诚实地记录着每一个社团的足迹和努力。社团通过我们才更加真实地被展现着。这里是了解社团的窗口。我们像所有普通的观众一样加入其中,并乐在其中,欣赏着社团的每一次精彩表演,见证着他们的发展,同时迈着我们从稚嫩走向成熟的每一步。 我们热情,我们积极,我们更专业,我们急切地等待着所有同样有着热情的人加入我们,这里,将是展现你才华的舞台。 部门宣言:新颖新鲜,及时纪实,我型我塑! 精灵部落 精灵部落作为社联会的宣传部门,是沟通社联会与全校师生的平台,是社联会的对外窗口。主要职能是负责对社联会各部门工作进行海报宣传,对其所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宣传策划。精灵部落的宗旨是服务社联,使社联的信息能在第一时间以最佳的形象进入同学们的视线。精灵部落将为之做不懈的努力,也期待同学们提出宝贵意见,您的关注与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支持。 部门宣言:精益求精,活灵活现! 网络部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络部主要是维护社团联合会的网站和多媒体影音制作的主要机构。对社联对外宣传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社联会对外的窗口。我们将用最一流的技术和最前卫的理念,打造社联的最强音。 部门宣言:网罗最新动态,展现社团风采! 志愿服务中心 志愿服务中心是社团联合会为了是适应社团志愿活动的发展而设立的新兴部门。其职能在于组织、规范和管理法大社团举办的各项志愿活动,指导社团更加高效地举办高质量的志愿活动,弘扬法大志愿精神,使志愿活动成为法大活动的特色与亮点。我们以各社团为依托,以服务和奥运相关的志愿活动为中心任务,并管理奥运志愿活动志愿者手册的认证事宜,同时,兼顾其他社团志愿活动的发展。 部门宣言:志在四方,愿萦法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作用,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在各方面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并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依法治会。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服务法大社团,共建校园文化。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社团的切实利益,及时、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社团的建议、意见、请求;推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化的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设立、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为社团联合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在会员资格上一律平等,任何会员都平等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使用和了解社团联合会各项设施及各种资料、信息的权利; (二)在机构、负责人变更和活动申报手续中要求社团联合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和各种活动补助的权利; (五)参加社团联合会的评定、评优活动的权利; (六)通过社团联合会维护本学生社团正当利益的权利,会员单位的权利主要通过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 (七)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章程及社团联合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积极履行其在社团联合会的职责,并执行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决议; (四)尊重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社团联合会的权益与名誉; (五)其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因自行解散,被裁撤等原因终止时,会员资格消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暂停活动或进行整顿时,暂停其在社团联合会一切权利的行使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由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社团分会、秘书长、主席团、职能部门及各学生社团组成。 第一节 理事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一年。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章程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发展规划,进行社团联合会的重大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经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机构建设和重大活动筹备; (七)审议和批准会员单位资格的终止; (八)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临时召开: (一)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提议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须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方产生效力,表决决议由校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 理事包括当然理事和选举理事。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部长为当然理事;选举理事由各社团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需具备一年以上的社团工作经验,熟悉社团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发言权、表决权、提案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忠实维护社团联合会章程,尊重和维护学生社团正当权益的义务; (四)参与组织各种委员会并辅助主席团行使职权; (五)其他各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关,每届任期两年,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大会有关职权。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实施; (二)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审议批准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能部门的组建;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重要决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经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请或秘书长提出,须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按全体理事总数的20%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一年。常务理事需具备如下资格: (一)没有违反法纪校规的行为,没有受过相应处分; (二)成绩优良,主干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三)具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为社团负责人的,其所在社团为常务理事单位。该社团负责人换届后可提名新任负责人为候补常务理事,经该社团负责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其辞去常务理事,并审议和批准候补常务理事成为常务理事。候补常务理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不足法定数额时,可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或秘书长或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补全数额。 第三节 社团分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与之相应成立社团联合会分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XX类学生社团分会。”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分会由社团分会会议、分会主席团、分会学生社团组成。 社团联合会分会设分会主席一名,由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担任;设分会副主席两名,由分会社团负责人担任。 分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分会副主席由分会主席提名,经社团联合会分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负责统筹本分会工作事务,对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保留对各分会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第四节 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大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社团联合会工作。 第五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组阁制。社团联合会主席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联合会主席得票须超过半数方可当选。副主席设若干名,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提名产生、进行组阁。 第二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的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社团联合会下属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社团联合会的象征,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参与校园文化共建活动; (五)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任期间,由主席团民主协商选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六节 职能部门 第 三十 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部长由社团联合会主席任免,报校团委备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在其领导下,维护部门日常运作; (二)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忠实履行章程与理事大会决议; (三)领导本部门成员服务、监督、协调社团联合会内学生社团的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各职能部门部长履行的职责。 第七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起成立、注册及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章程须承认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抵触,如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学生社团须有相当规模的成员; 学生社团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须依据其章程、宗旨开展相当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积极执行学校决议、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对其工作和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须合法产生,对社团负责,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生社团的根本规章,是处理社团联合会与所属学生社团关系的根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理事大会享有。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的服务、监督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依法治会,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全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团联合会为狭义上社团联合会,即广义上社团联合会的执行机构,包括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实行依法治会。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行使《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由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干事组成。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社团联合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门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会议分为部长例会和各部门例会。 部长例会由主席团、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组成。 各部门例会由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副主任、干事组成。 主席召集和主持部长例会,各职能部门部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本部门例会。 第九条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组建、变更和撤销经社团联合会主席提出,并提交本组织条例的修改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临时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主席团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到六名。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为社团联合会最高决策机构,各职能部门工作中的计划、重大决定、财务支出,应向主席团请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社团联合会主席领导社团联合会工作,行使《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社团联合会下属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社团联合会的象征,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参与校园文化共建活动; (五)任命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正副主任; (六)颁布社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公布社团联合会的决定、公告; (七)向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议案; (八)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副主席负责分管社团联合会某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分管社团联合会社团分会,可以根据授权代表社团联合会参加对外活动以及处理其他经过授权的社团联合会事务。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设立办公室、服务部、监察部、活动部、调研部、公关部、人力资源部、宣传中心、志愿服务中心等九个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能,进行人事配置。 第十七条临时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其职能,临时工作委员会在其职能范围内工作。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在明确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应当相互协调,通力合作,提高社团联合会工作效率。 第一节 部门职能 第十九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 (一)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二)办公室物品管理; (三)办公用品采购; (四)社团联合会档案管理; (五)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 (六)海报栏借用使用管理; (七)其他应当由办公室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条服务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社团活动审批; (二)社团活动场所的借用(包括教室、学术报告厅、礼堂等的借用); (三)社团活动宣传的申请(包括横幅、橱窗、展台等的申请); (四)社团活动的统计工作; (五)处理社团的其他申请; (六)其他应当由服务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监督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新学期社团注册管理; (三)社团活动监察; (四)社团成立、换届、更名、闭会与注销管理; (五)社团办公室卫生检查; (六)社团考察、评定与评优; (七)调查处理社团或个人反映的相关问题; (八)处罚社团或个人的违规行为; (九)其他应当由监察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活动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服务和引导社团举办大型活动; (二)策划和组织社团联合会的大型活动; (三)社团联合会项目化管理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活动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调研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针对社团的调研工作; (二)通过调研为社团联合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校内外优秀社团人物的访谈; (四)收集整理校内外各学生组织和社团的联络资料; (五)其他应当由调研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关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社团相关活动的礼仪工作; (二)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外联工作; (三)其他应当由公关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建立社团联合会人事档案; (二)编写人力资源培训手册,组织人力资源培训; (三)监听各职能部门例会; (四)组织社团联合会内部交流活动; (五)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 (六)为社团联合会大型活动进行人力资源调配; (七)制作和颁发社团联合会干部和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八)其他应当由人力资源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六条宣传中心分设新闻部、网络部和精灵部落。 新闻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采集社团和社团联合会的新闻信息; (二)撰写社团和社团联合会新闻稿; (三)其他应当由新闻部履行的职能。 网络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社团联合会网站的维护; (二)社团联合会新闻的上传; (三)多媒体音像的制作; (四)其他应当由网络部履行的职能。 精灵部落履行下列职能: (一)社团联合会宣传工作的策划; (二)社团联合会海报的制作; (三)其他应当由精灵部落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能: (一)举办志愿服务活动; (二)为社团举行志愿活动提供服务; (三)对社团举办志愿活动进行监督和认证; (四)其他应当由志愿服务中心履行的职能。 第二节 人事编制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一到四名,干事若干。 第二十九条宣传中心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到六名,干事若干。 第 三十 条社团联合会其他职能部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三名,干事若干。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委员若干。 第三十二条临时工作委员会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部门正副部长担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第一任主席团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成立,保证学生社团的合理组建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在册学生,根据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登记成立的,有自己的社团章程、社团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固定成员,遵照其章程和宗旨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成立的条件、遵循成立的程序。 第二章 社团成立的条件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发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由三名以上学生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 (二)遵守法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一)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已担任学生组织主要职务的; (三)已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四)其他不适合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的情形。 第八条发起成立的社团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明确的宗旨,社团章程和宗旨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社团在其章程的范围内根据其宗旨开展活动,社团章程对社团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换届程序; (五)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社团须有固定的名称,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特色,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有悖公序良俗的名称。 第十二条社团名称应简洁明了,其全称冠以“中国政法大学”,社团对外开展活动或在宣传材料中须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社团正式成员应当是具备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学生可以成为名誉成员,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学生社团在正式成立之后,其成员总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十五条社团应当根据其章程和宗旨设置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 第三章 社团成立的程序 第十六条社团成立应当按照本条例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出成立申请。 第十七条社团成立发起人提出社团成立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社团成立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团成立书面申请书; (二)社团发起人的个人资料; (三)社团所聘请指导老师的个人资料; (四)社团所聘请指导老师的意见书; (五)社团发起人所在院分团委的意见书; (六)学生社团章程。 第十九条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须有规范的格式。 第二十条社团成立书面申请书应当简略载明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团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应当详细载明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院系、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和个人简历,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成立的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对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监察部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报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一)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格式规范; (二)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成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监察部可以对社团成立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或召开听证会,对社团成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团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书面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格式不规范的,监察部应当告知社团发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规范材料格式;监察部告知后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补全材料或规范格式的,审查不予通过。 书面申请材料信息不真实、无效或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八条经校团委审批批准社团成立的,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社团即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团获批准成立后须召开全体大会,监察部派监察人员参加。社团召开全体大会,社团正式成立。 第 三十 条社团全体大会应当确定社团的首届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首届负责人登记表》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首届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报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立后需要招新的,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社团注册的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成立或新学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换届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第一任主席团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换届程序,严格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保证学生社团的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在册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换届应遵循换届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对学生社团换届进行监察。 第二章 换届申请 第五条社团换届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出申请,换届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活动。 第六条社团换届时间原则上为学期末,若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说明理由。 第七条需要换届的社团应当提前一周向监察部提出换届申请,提交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换届申请表。 第八条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团换届书面申请书; (二)现任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工作总结(包括社团运转情况和活动举办情况等); (三)现任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社团运作的详细财务报告; (四)推选候选人名单,须含有各候选人的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院班级等)和在社团的基本工作简历(担任的职务,所参与、组织的活动等)。 第九条换届书面申请材料须有规范的格式。 第十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换届的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监察部对换届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监察部将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同学公示,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十二条监察部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一)社团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格式规范; (二)社团换届书面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换届条件。 第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公示三天后,如未接到任何异议,监察部将换届申请上报校团委审批。 校团委批准换届申请后,社团即可进行会务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 换届大会 第十四条社团换届应当召开换届大会,对社团负责人进行选举;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派监察人员对大会进行监察。 第十五条换届大会设主持人,宣布大会流程和换届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换届大会简易程序如下: (一)到会会员签到; (二)主持人主持会议; (三)现任负责人作任期内的工作总结、财务报告; (四)宣布候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发言; (六)进行投票选举,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监察人员对选举程序进行公证; (八)新任社团负责人发言; (九)主持人宣布换届选举大会结束。 出席大会的会员应不低于学生社团在册会员人数的2/3。 第十七条选举可以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八条选举办法由学生社团依照社团章程制定。 第十九条得到与会会员的过半数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为社团新一届负责人。 第二十条新一届社团负责人不得在学生组织或其他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主要职务是指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和其他社团的第一负责人等。 第四章 换届公示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对社团换届选举结果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示时间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监察部受理对换届选举结果提出的异议、投诉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间,当选者代行社团负责人职责,原任负责人有权参与社团重大决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监察部未接到任何异议或投诉,当选者正式成为社团新任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新任负责人须填写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社团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规进行换届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保证学生社团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部是社团联合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社团的各个方面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权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法行使,包括监督权、考察权、调查权和处罚权,不受其他学生组织、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学生社团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表彰和处罚相结合、监督考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对于学生社团或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违规失职行为,个人或社团有权向监察部反映。 第二章 监察部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监察部主管对社团的监察管理和社团联合会内部的监察督促工作,受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领导和分管副主席的直接领导。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部的各项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监察人员包括监察部长和监察员,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 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监察部行使监察权,依照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进行监察。 监察部在职责权限内对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进行监督和考察,对社团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个人或社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和相关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监察部对下列组织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社团联合会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 (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及其成员; (三)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监察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 (一)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新学期社团注册; (三)社团活动; (四)社团成立; (五)社团换届; (六)社团更名、闭会与注销; (七)社团办公室卫生; (八)其他应当由监察部进行监察的事项。 第十六条监察部在每学年末时对社团进行综合考察,开展评定评优工作,并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遵守法纪校规、执行社团联合会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在调查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有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部门或社团暂停活动。 第十九条监察部在调查处理违反校规或社团联合会制度的事件中,可以要求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或提请学校相关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监察部根据监察、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罚决定: (一)在社团组织建设和活动中违反社团联合会制度或不执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 (二)社团制定的制度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规定违反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依照有关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根据监察、调查结果,对于违反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社团或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依照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社团应当执行。 监察部依照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监察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就需要监察的事项发出通知;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监察事项进行监察,并作出监察记录; (四)根据监察纪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对社团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经过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或个人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监察人员监察时须佩戴工作证,并向相关社团或人员表明身份。 第二十七条被监察的社团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对于调查的事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规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社团及其个人,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在监察、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社团或个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三 十 条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作出的监察纪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且应当经被监察的社团或相关人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监察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详细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提出重要监察建议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或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社团或者个人,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布或者公示。 第三十四条监察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第五章 监察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团或个人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监察部提出申诉,对监察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权进行投诉。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或个人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后监察部应当重新组织监察人员进行调查。经复查认为原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认为无不当之处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十七条对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向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监察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提请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校团委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团或个人对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可以向监察部部长投诉,对监察部部长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可以向社团联合会分管监察工作的副主席投诉。 第三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 四十 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处罚条例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行为,促进学生社团更好地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登记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条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四条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新社团的成立应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办法》进行,否则视该社团为非法社团,予以取缔并公示一周。 第六条新社团应及时将社团各类材料提交社联会存档备案,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给予其内部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条各社团负责人须在每个新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社联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社团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社联会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下达后一周后仍未到社联会登记注册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注销该社团。 第三章 招新与换届 第八条各社团学年初招新须在社联会领导下统一进行,擅自招新的社团将在年终评优时扣除该社团相应分数。 第九条社团如有需要中途进行招新时,应向社联会提交招新申请,未提交招新申请而擅自招新的,给予该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条社团换届应按照换届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换届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换届或在换届过程中违规的社团,其换届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换届,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四章 活动与评优 第十一条对于每学期活动数量少于两次的社团,社联会将取消其社团资格、予以注销(接受其他处分期间除外)。 第十二条社团申请活动时必须遵循活动审批流程,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社团申请活动时,活动申请栏各项信息虚填、漏填或变更后未及时反馈社联会的,给予口头批评。 第十四条社团申请赞助类的活动,虚报或隐瞒赞助金额的,取消该社团该学年申请校团委活动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社团未经社联会批准擅自举行或超出其申请范围开展活动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团应及时上交社联会要求上交的日常活动相关材料,如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逾期未交且未说明情况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分,通报一周后仍然不交且未说明情况的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社团规避社联会程序,或者未经社联会相关部门同意,直接到校团委或其他校级机构申请活动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未到社联会申请而事后也未到社联会补充登记的,对该活动负责人给与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十八条社团违反校团委和社联会其他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较轻者,年终评优时予以减分。 第五章 宣传与卫生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的活动或宣传内容不健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社团更换社团负责人,并视其影响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社团制作海报须提前三天向社联会申请,并按照社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擅自在社联会制作海报的社团,一月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制作海报的过程中,须节约颜料、纸张,爱护画笔、调色盘等工具,海报制作完毕后须整理好相应物品,保持物品摆放为原状。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社团,两周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并给予其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社团使用海报栏须提前向社联会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张贴海报。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海报,以及海报张贴不规范的社团在此后的一个月内禁止其使用海报栏。 第二十三条有办公室的社团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对其办公室进行管理,否则,社联会将根据《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检查评分标准》扣除其安全卫生得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据不服从者给予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行活动时应维持现场秩序,活动后应负责活动场地的清洁,否则社联会将视具体情况和影响大小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更名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团更名应按照更名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更名的社团,结果无效,并给予该社团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社联会强制注销的社团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成立,其负责人不再具有申请成立其它社团的资格,且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七条需要注销社团的须按照程序向社联会提出申请,不予申请而自行注销的社团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社团会费和经费的数额须上报社联会,社联会将给予公示,对于乱收会费以及隐匿金额不报、虚报金额的社团将中止其日常的活动,取消其下学年招新的资格,并视其具体情节和影响大小,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席社联会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取消该负责人年终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资格;社团负责人无故迟到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给予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 三十 条其他社团借用社联会物品须得到社联会批准并在物品借用登记本上登记,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社团社联会在一个月内将不再向其借出物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社联会监察部按照本条例对各社团实行加减分制度,作为社团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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