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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黔西南州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西南州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开发、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西南州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开发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移民档案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移民档案管理以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为主,相关单位为辅。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移民有关的单位,应把移民档案工作纳入整个移民工作计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第六条 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占为已有。

第二章 形成与归档

第七条 移民档案包括移民文书档案、移民财务档案、移民工程项目档案、声像档案、移民户专门档案等。

移民文书档案是指本州各级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它部门,在贯彻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规、组织移民搬迁、实施移民安置、进行后期扶持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书材料。

移民财务档案是指移民主管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形成的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移民资金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移民工程项目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古迹、基础设施、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建或复建和后期扶持工作中进行项目扶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全套项目材料。

移民户专门档案是指针对每个移民户的实物指标、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等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移民文书档案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

移民文书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配套措施、移民工作试点、安置规划、淹没调查统计,移民点建设和城(集)镇、单位迁建及文化古迹、基础设施和专业设施复建项目,农业土地开发、对口支援协作项目,移民资金补偿与管理、后期扶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涉及移民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移民项目审批、土地划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移民户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国家对其归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档案由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移民户专门档案由县市移民主管部门以设计部门对水电工程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统计为准,以户为单位建立。乡镇政府应建立搬迁安置专门档案副本。

移民户专门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

(一) 移民户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中形成的人口、土地、房屋财产、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文书、矛盾纠纷调解栽决等凭证材料;

(二) 移民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依据性材料,以及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时形成的地物、地貌的图表、照片等;

(三) 移民户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政治面貌、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移民前后的生产生活资料状况等材料;

(四) 移民户享受的各种补偿、补助标准和金额、实物、后期扶持、以及优惠政策,安置去向等方面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材料作为永久保存,第(三)项、第(四)项材料作为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迁建单位,必须做好淹没前历史面貌的记载。

城(集)镇淹没前的地物、地貌,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文化古迹、专业设施淹没前的原貌,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文化、交通、邮电等部门,制作专门的录像、照片或航片,作为该地区历史记录存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被淹没前的原貌,由本单位负责制作录像或照片,归档保存。

搬迁安置户的房屋、土地等原貌,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以拍照或绘图等方式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案卷整理规范标准,装订整齐美观,书写工整,字迹和载体材料质量优良,有利于长期、永久保存。

第三章 分类与整理

第十三条 移民文书档案应列入本机关档案进行统一分类。一般可以按年度结合组织机构(或问题)进行分类、以责任者、问题、名称等特征立卷。

第十四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年度结合类型、名称进行分类组卷,其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城(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古迹、基础设施和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项目档案,可按项目名称或性质进行分类。将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监理和审计等全套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按单项(或单位)工程、阶段、专业、结构、地区或材料名称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这些档案在移民主管部门属移民管理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组成部分,按年度(可排列在竣工年度)归档保存。其保管期限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移民户专门档案按行政区划或建制进行分类,按户立卷保存。其保管期限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2-89)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要求进行整理。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部门的机关档案室,可单独设立声像档案类,按载体形式结合问题进行分类组卷,单独排列保管。企事业单位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一般不单独设类,与本单位分类方案相对应进行整理,相互注明参见号,单独排列,专柜保存。

第十八条 移民档案中各种门类和载体案卷的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88)、《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11821-89)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移民文书档案和移民工程项目档案案卷的装具,分别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装具执行。其中特殊形式和载体的会计档案、声像档案案卷的装具按国家、行业或地区规定执行。移民户专门档案案卷的装具、其规格及式样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对已到期的移民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移民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移交

第二十一条 凡与移民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循移民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按照移民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落实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收集、保管好本部门形成的移民档案,移民档案保管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保管为主,其它涉及移民工作的有关部门可以保存副本,各级移民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各类移民档案的保密工作。各类档案实行统一集中在档案室进行保管。

移民迁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应明确专人,建立制度,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建立的移民户专门档案,应建立健全更改、补充制度,做好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其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它部门应收集保管好移民档案、移民户专门档案及其他各种门类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

县市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收集保存的移民户专门档案,可按照不同的淹没水位,分期分批地向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

有关县市地方综合档案馆应设专库统管本辖区内的移民档案。

第二十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责任人为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移民部门和有关单位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从事移民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在办理完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移民档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移民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地方综合档案馆,应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种适用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和汇编材料,为移民安置和开发工作服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移民档案创造出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移交档案的,或损毁、转移、涂改、伪造档案、造成泄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环保、水文、气象等专业档案,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黔西南州档案局(馆)和黔西南州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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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