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释义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英文全称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CAVCA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协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慨况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大力促进海内外音像集体管理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保护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业的整体发展。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成立2008年5月28日 权利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1、会员授权 2、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像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职能1、对会员及音乐电视作品的登记、管理 2、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 3、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费 4、对非法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 5、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会员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英文译名: 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称“音像节目权利人”或“会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本章程规定的“音像节目”是指,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剧等)。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管理权利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第七条 本会管理的权利种类: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入会者应为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审查符合入会条件后与本会签订书面的入会合同; 3、本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3、参加本会收取的音像节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将授权管理的音像节目向本会登记;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和条件: 1、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2、在接到会员书面申请30日内本会向退会会员发出同意退会通知,撤销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费标准; 5、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方案、转付办法; 6、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本会执行机构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 8、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会员大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全部会员的2/3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者可委托代表或提出书面意见。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换届前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9名。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批准副秘书长、执行机构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负责人; 3、决定设立执行机构和派出机构; 4、批准与海外同类组织建立相互代表协议; 5、领导本会执行机构开展工作,审议批准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7、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机构组成: 1、理事长1人 ; 2、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3、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4、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出执行机构、派出机构方案并提名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查批准; 2、负责理事会决议的具体工作; 3、制定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决定执行机构的日常事项; 5、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报告; 7、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音像节目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按照本会制定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内容填写其依法拥有权利的音像节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保证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会按照会员填写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登记。必要时要求会员提交载有音像节目的载体。 第二十七条 会员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音像节目,在许可使用中与他人产生权利争议时,由会员负责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分配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工作将严格按照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将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集体管理工作和服务会员的开支,以及用于音像节目创作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经本会会员大会批准,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前述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外还包括: 1、蓄存本会的待分配款项的利息; 2、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会将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费用的支出,以保证和提高对会员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本会的终止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的条件: 本会终止须有3/4以上会员提出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的程序: 1、在出现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本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制定终止本会的计划和措施; 2、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 3、本会终止前,须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8年5月28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天合公司与音集协的关系 中国音像协会成立于1994年4月29日,是由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音像行业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团体会员近500家,大多是全国音像行业出版、制作、复制和发行的骨干企业;个人会员近300位,都是多年从事音像行业并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和企业负责人。 音集协是由中国音像协会发起,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在音集协办理完成民政部的登记手续之前,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工作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但中国音像协会不是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收费主体不合格的缺陷。音集协成立后,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将逐步过渡到音集协,由音集协全面接手并推进。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第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目前,全国有关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这两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目前经国家批准只有这两家协会可以对卡拉OK行业进行收费,经两家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个协会之间进行分配。 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是音集协负责卡拉OK收费的执行机构,在音集协的领导下开展卡拉OK的收费工作,负责卡拉OK曲库制作发行、维权、宣传、许可、稽核、交费咨询和洽谈等相关具体事务。 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是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指定运营商,负责以【系统】为依托,开展增值业务。该项业务与版权收费服务需要大致相似的服务渠道体系,为了节约权利人开支,避免不合理重复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在天合公司布置渠道成熟的地方,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为版权使用费收取提供服务。 争议“2007 年收取600多万元,而2009年前三季度就收到了6000多万元。”记者从1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会员大会获悉,自 2007年以来,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已在中国内地26个省份全面启动,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费用在三年内增长达10倍左右。 引入商业机制存争议 音集协副会长、总干事王化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2007年音集协仅收到版权费626万元,2008年收到4678万元,2009年前三季度收取了6778万元,此次可供分配金额为1.2亿元。 这一成绩让同业羡慕不已。记者从国内其他NGO(非政府组织)如音著协等组织了解到,由于目前协会公信力、版权意识还不成熟等诸多原因,国内版权费用的收取工作非常艰难。 在国内其他版权保护民间组织收费面临尴尬时,音集协3年中费用增长10倍的秘诀是什么? 王化鹏说,其实版权困境同样是他们遇到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率先引入商业机制运营,引入了竞争机制,才促进了版权收费的增长。 据介绍,音集协早期由权利人授权中音传播有限公司和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来投入运营,然后通过天合公司去收费,这一形式打破了中国传统协会运营的先例。 “目前海外的四大唱片公司如华纳、福茂、EMI等纷纷淡出内地,这些权利人授权中音传播有限公司和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使权利。”但这一模式却存在争议,在采访中,很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协会成立宗旨应不以盈利为目的。 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认为,法律上并没有关于NGO组织引入商业模式的相关规定。音集协回应,协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管理协会,一切标准按照国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执行,并通过了会员大会。 版权人“付费”收钱 另一个引起关注的是,音集协收取的版权费如何分配? 该协会表示,由于财务结算周期等原因,可分配金额约1.2亿元,其中能分给版权所有人的,约6000多万元。 据悉,在总数中扣除营业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 国内知名唱片公司太合麦田的老总宋柯介绍了版权费的分配方法,集体管理协会需要有23%的费用,包括音集协和权利人的运营成本。“另外帮我们收费的单位 (天合公司),它的费用是27%,这点我们权利人是认可的。” “虽然多出27%,但能够在很短时间内,把这个版权费收起来,大家都没什么意见。”宋柯说。 另外50%的版权费,据音集协总干事王化鹏介绍,分给了各个唱片公司。包括词曲创作者的权利和唱片制作权都在这50%之内。 在已经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中,其中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007年度、2008年度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1050万元,经过2007年11月29日召开的权利人大会授权的管委会同意,已进行了尝试性分配。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音集协共有权利人单位112家,管理的版权作品数量涵盖了全国10万余家卡拉OK经营场所常用歌曲的80%以上,歌曲点击排行榜前1万首的90%以上,取得授权歌曲达83686首。 诉讼2010年11月10日消息 据报道,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表示,将对北京百家侵权KTV企业提起诉讼。这是自2008年第一次大型维权行动之后,该协会再次掀起的KTV维权风暴。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马喆。 主播:介绍一下此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诉讼的背景? 记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成立初期,卡拉OK经营者对于支付版权的观望情绪很浓。为了敦促卡拉OK经营者尽快支付版权、使用费,从2008年10月,该协会曾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侵权诉讼。到目前,已有44家KTV被法院判为侵权,赔额金额达到300万元。 但是,经过上一轮维权,仍有相当一部分KTV经营者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迟迟不愿交纳版权使用费,采用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办法。据统计呢,至今在北京地区,仍然有三分之一的KTV企业,是在没有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相关的音乐作品。 主播:此次维权,中国音集协希望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 记者:本次维权行动中将起诉一批比较知名的KTV,包括像糖果、华丽汇、东方威尼斯。其中世纪虹声、娱京红是第二次被提起诉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今年10月初 已经开始对上百家KTV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计划在近期提起侵权诉讼。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负责人表示,民事诉讼 始终是他们维权的重要手段,他们的目标,就是希望用法律手段促使卡拉OK经营者支付使用费。让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分享由于使用音乐带来的收益,从而,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金制作更多更优秀的音乐,回报社会。在权利人、卡拉OK经营者之间建立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共赢。 收费武汉每年上缴千万元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朱永德不久前宣布:明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车、网络、视频点播、飞机、火车播放电影必须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版权费。目前,收费标准已结束网上公示,进入公告程序。 根据收费标准,使用电影作品的网吧每天需要交纳的费用计算公式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按照大城市网吧平均价格每小时2元计算,每台电脑一天需要支付0.15元。 据武汉市网吧协会透露,武汉市现有网吧1460余家,每家网吧拥有100台左右的电脑终端。平均每年要缴纳版权费5400元左右,核算下来,光武汉市网吧每年缴费达800万元。 此外,长途汽车按照每辆车每年365元-500元收费。目前武汉市现有长途客运车辆近2000辆,年收费近80万元。还有飞机、火车等其他项目的版权收费。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仅武汉市每年的电影版权费就高达1000万元。 不过,目前本地的网吧经营者尚不以为意。位于武昌南湖大道清水源商业街的鑫天都网吧,有电脑终端台数650台。该网吧负责人说,至今也没有接到收费通知。若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其每年要缴费3万多元。 据武汉市网吧协会会长周彰介绍,武汉市现有1466家网吧,其中绝大多数都选择乐吧、华捷、英雄等三家作为其影视提供商,并且每年缴纳1300元左右就能获得一年半的影视下载权。“如果再收版权使用费,岂不是两次收费?” 按点击量分钱 据了解,全国共有注册网吧15万个,按照平均一家网吧拥有100台电脑计算,全年网吧电影版权收费金额将高达12亿余元,也是一个相当巨大的数字。 那么,这笔巨额的版权费,如何收取上来,又如何分配呢? 对此,“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介绍,影著协是国家广电局协会同意,报国家版权局批准,由民政部注册的中国唯一的电影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4月16日。 他说,“影著协”要做三件事,一是代表权利人发放许可,收著作权使用费;二是把这个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第三个以自己的名义代权利人维权,即“收费、转付、维权”。 对于版权费分配,他说协会将把实收费用的10%作为管理费,剩下的90%直接分给会员单位权利人;为非会员单位代收费的,将实收费用的15%作为管理费。” 然后,影著协将在每个城市选择网吧进行电影点击量的抽样统计,将这些数据汇总后得出影片在全国的点击率比例,并以此作为收费的分配依据。 此次电影版权收费分配,令人们不由得联想到此前“音著协”对卡拉OK版权收费的再分配。 今年1月,音著协公布了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收费4年多以来,首次待分配版权费总额高达1.2亿元。分配大方案是,刨去缴税8%,剩余50%在“音著协”和提供版权使用费收取服务的天合集团之间分配,其中“音著协”占23%,天合集团的服务费占27%。另一半利润中,唱片公司占60%,剩余40%发放给词曲作者。 ——很显然,“影著协”在效仿“音著协”的运作模式。只不过,前者将管理费降低到10%,但考虑到电影版权收费基数更庞大,“影著协”将获得的收益也很惊人。 文艺界声援版权收费 不过,尽管此次收费办法和分配制度受到不少质疑,但电影业界还是抱以积极的回应。“反盗版”和“维权”一直是电影人最头痛的问题。今年两会上,文艺界代表如宋祖英、王兴东、张抗抗等人提交的议案几乎全是关于版权保护,包括音乐、影视和图书的著作权。不少导演和演员都在宣传新片时一次次号召抵制盗版。 统计显示,电影《非诚勿扰》的影院观众人次是955万,票房收入3.2亿,但仅就搜狐等4家网络统计,到2010年1月,网站的观看就达4417万人次,而其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收入只有200万元左右。两者的差距超过150倍。“影著协”透露,收来的版权费将按照电影公司出品电影的数量、票房进行综合评定,像中影、华谊这样的大公司就拿得多一点,小公司少一点。 不过,对于能分到多少钱,很多电影公司并不看重,他们还是想通过这个举动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版权保护的机制。 电影版权收费也得到法律人士支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曹新民教授认为,收取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版权使用费是国际惯例。在卡拉OK比较流行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港台地区,已经收取了几十年的音乐版权使用费。也许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利益分配上还有争议,但人们要慢慢接受“免费午餐”的结束。 评论以集体的形式来保护版权人利益,是一条不错的道路,但解决了版权人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作品使用人的问题,随着版权市场的扩大,作品使用者面对版权事务也将越来越力不从心,寻找合适的版权代理机构来处理版权也将成为必要的手段。中山市的K TV企业希望成立的娱乐行业协会,应该是一条不错的路径。 在被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起诉或收取版权费的形势下,中山市10多家大型K T V企业在顺景商务酒店开会达成共识,为了不交“冤枉钱”,他们宁愿删歌也别碰歌曲版权问题。因为前来“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司众多,而且收取费用也无法彻底保障所有歌曲正常使用。他们希望可以成立中山市娱乐行业协会,共同应对版权问题。 近几年版权市场逐渐热闹,对著作、音乐、电影等侵权行为让版权人颇为头痛。文著协、音著协和影著协等随之兴起,或纷纷成立,或强化其功能。这类机构有不少是半官方性质,它们往往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授权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再向版权人分配版权费。 然而这并没有彻底解决侵权问题,主要原因是这些协会代表性不够,此外还一定程度地存在“自我授权”这一问题。诸如一些“未授权就代表”、“强行代表”的行为,被人诟病之余,还使得即使向这类协会交了费,也并不一定能让作品使用者不再面对版权纠纷。另一方面,这类协会的收费标准过宽、管理费过高,有的收了费却不去全力打击盗版,导致版权人和交了费的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同时都未受到保护,甚至有沦为收“保护费”角色之虞。 事实上,这只是类政府机构设租卡位、抢夺或创造管理权限的一个案例,保护版权只是其设租收费的借口,这些现象也大量存在于动漫、网络游戏、互联网视频等多个方面。其实,在版权市场,不需要一个类政府机构强行代表,版权人们自由的联合,自然会找到各自的最佳代理人。 以集体的形式来保护版权人利益,是一条不错的道路,但解决了版权人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作品使用人的问题,随着版权市场的扩大,作品使用者面对版权事务也将越来越力不从心,寻找合适的版权代理机构来处理版权也将成为必要的手段。双方的专业代理人,经过充分的博弈后,自然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这有别于版权人指定价格,作品使用者被动接受这一种方式,也是市场机制的应有之道。中山市的K T V企业希望成立的娱乐行业协会,应该是一条不错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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