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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释义

一、名称与宗旨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r andCosmetic

Industry)(以下简称中国化协会)于1984年8月21日成立。是经国家民政部批 准的国家一级工业协会。宗旨是为企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在政府主管部门指 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与机构

中国香化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行使所规定的职责。协会现有团体会员575个,由香料香精企、化妆品企业及科研、设计、教育等有关单位组成。

协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天然香料专业委员会、合成香料专业委员会、香精 专业委员会、化妆品专业委员会和科技委员会)以及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信息统计中心。中国香化协会职业培训中心(下设:北京培训部、上海培训部、重庆培训 部)。

协会主办的刊物有《香料香精化妆品》(对外发行)以及反映协会和行业动态的“简讯”、“国内外香料香精信息摘译”以及“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统计信息”等,主要对会员单位赠阅。

协会章程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简

称中国香化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dustries(缩写为CAFFCI)。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香料香精化妆品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沟通政府、维权自律、服务企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行业发展;

(二) 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

关行业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参与政府部门有关本行业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宣讲培训和贯彻实施;

(三) 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纠纷和应急事件;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新产品等推广应用和交流;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科技成果的鉴定的有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举办学术研讨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九)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和其它技术的培训活动;

(十)代表行业参加有关国际行业组织和国际行业会议,开展国际或地区行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帮助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内产业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香料香精、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长期在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人品端正,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

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聘任;

(五)负责制订秘书处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协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11年5月5日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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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