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是教育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质的民间组织机构,于1985年9月5日在北京成立。 宗旨开展陶行知教育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推进和发展教育公益事业。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提倡中国近代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的奉献精神和创造精神,培育和推广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积极探索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方法和新思路。 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办事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内。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下设9个分支机构,分别是: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学教育专业委员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师范教育专业委员会、女学生教育专业委员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综合教育改革专业委员会、陶行知纪念馆(室)工作委员会。 各省市自治区陶行知研究组织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会员单位,目前有23个省级会员单位,个人会员总计约3万人。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还设有:学术研究中心、组织部、实业部、科研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组、赏识教育研究所。 出版刊物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刊物有《生活教育》和《爱满天下》,各地陶研组织编辑有《行知行》、《行知研究》、《福建陶研》、《金陵陶研》、《广东陶研》等。 学术活动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已经组织了三十余次全国性研讨和交流活动,先后开展了以素质教育、师范教育、生活教育理论、农科教统筹、职业教育、女学生教育、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和区域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的研讨会或现场会,还举办了陶行知国际学术研讨会。同时,在各地建立了许多实验点,多方面进行实验研究。近几年,总结了山西省前元庄实验学校、江苏省苏州市、四川省温江区、重庆市渝北区、黑龙省呼兰县、上海市宝山区等几个不同地区的教育改革先进典型经验,为各地的经济和教育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 领导成员会 长:朱小蔓(北京)(女) 常务副会长:韩邦彦(四川)杨东平(北京)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排序,共11名) 张秋俭(女)(北京) 张贵亭(新疆) 宋玉岫(山西) 孟凡杰(黑龙江) 周德藩(江苏) 周洪宇(湖北) 苟建丽(女)(四川)金林祥(上海) 陶西平(北京) 梅汝莉(女)(北京) 潘心城(福建) 秘 书 长:暂空 常务副秘书长:王铁城(北京) 副 秘 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序,共7名) 边守正(河北) 李意如(女)(北京) 沈子华(上海) 吴国通(北京) 陈秀云(女)(北京) 徐春轩(北京) 储朝晖(北京) 办公室主任:王铁城(兼) 财务处副处长:曲淑平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ao Xingzhi Study Association of China (简称:TSAC)。 第二条:本团体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教育组织,是依据法律程序和本会章程的原则组建、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学术性民间组织,其成员由教育界和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贯彻"双百"方针,对陶行知的思想以及他的实践进行研究和实验,为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对陶行知思想的研究与学术讨论; (二)总结和推广运用陶行知思想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三)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陶行知研究的著作、期刊和资料; (四)联合举办一些实验学校和实验性事业; (五)加强与国外研究陶行知的学者、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聘请若干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教育相关的民间团体,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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