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1988年,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阅兵活动,观看 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 概况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 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 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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