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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桥牌协会
释义

中国桥牌协会(CCBA)成立于1980年6月,现总部设于北京市。该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下辖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是中国桥牌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1981年,世界桥牌联合会正式接纳中国桥牌协会为其会员。中国桥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太亚桥牌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桥牌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概况

中国桥牌协会的宗旨是:研究、制定桥牌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程、规则;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研究制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和审报、审批办法;开展国际交流;选拔、集训国家队,组织参加国际比赛;组织或委托团体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竞赛等。该会设有会员代表大会、办公室、竞赛训练部、经营开发部、竞赛委员会、理论技术研究委员会、新闻出版委员会、基金委员会、青年委员会、老年桥牌委员会等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博智大厦。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简称中国桥协,英文名称:CHINESE CONTRACT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BA。

第二条 中国桥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太亚桥牌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桥牌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桥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海内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中国的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桥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桥协会址与办公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桥协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桥牌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宣传、普及群众性桥牌运动,努力提高桥牌技术水平;

二、对全国桥牌运动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桥牌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三、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普及桥牌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五、组织培训桥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制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及其申报、审批办法,推荐国际裁判员;

六、开展国际交流,拟定本项目的国际交流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和太亚桥牌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流;

七、选拔、集训国家桥牌队,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桥牌组织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桥牌竞赛及活动,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桥牌竞赛和活动;

九、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为发展桥牌事业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桥协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桥牌协会、俱乐部等群众桥牌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均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分为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一)协会会员:凡承认并拥护中国桥协章程,有加入中国桥协意愿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桥牌协会,行业体协桥牌协会,均可向中国桥牌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桥牌协会应经所在地(行业)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经民政部门注册,有固定办公地点和专职管理人员;地(市)、县(区)桥牌协会称为基层桥牌协会,应经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经民政部门注册。

上述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中国桥协的承认,成为中国桥协的协会会员。

(二)俱乐部会员:桥牌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桥牌活动,普及桥牌知识,提高桥牌技术水平的基层桥牌活动组织。承认并拥护中国桥协章程,有加入中国桥协意愿的各基层桥牌组织、桥牌俱乐部,均可向中国桥协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中国桥协俱乐部会员。

俱乐部会员分为A、B两类。A类俱乐部为培养高水平牌手的俱乐部,由中国桥牌协会直接管理;B类俱乐部为开展一般性群众桥牌活动的俱乐部,受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桥牌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个人会员:承认和拥护中国桥协章程,热爱桥牌运动,有加入中国桥协意愿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桥协,成为中国桥协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可直接向中国桥协提交入会申请书,也可通过中国桥牌协会的协会会员向中国桥牌协会转交入会申请,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后,由中国桥协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可通过中国桥协单位会员或直接向中国桥协提交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国桥协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国桥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举办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有代表中国桥协组队参加国际桥牌比赛的权利;

五、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六、有获得中国桥协的优先服务的权利;

七、有申报和获得各种技术等级称号的权利;

八、有获得中国桥牌协会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九、有为桥牌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十、有权对中国桥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十一、协会会员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桥牌运动的权利;

十二、协会会员有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能获得中国桥牌协会大师分的比赛的权利;

十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世界桥牌联合会和中国桥协制定的竞赛规程、规则;

四、积极开展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中国桥协组织的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中国桥牌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桥牌运动的水平;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中国桥协会员在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不损害中国桥协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会;

二、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退会报告,交回会员证书,并在解决完与中国桥协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退会;

三、个人会员退会,直接或经地方桥协向中国桥协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中国桥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中国桥协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暂停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一)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费;

(三)违反《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6个月内未组织和开展桥牌比赛和活动;

(五)一年不参加中国桥牌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一)违反《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暂停,会员应有的中国桥协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停;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应有的中国桥协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重新入会

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桥牌协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会员重新入会,均须按照《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中国桥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代表大会的构成:

(一)成为中国桥协单位会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桥牌协会拥有1名代表权;

(二)各中国桥协A类俱乐部拥有1名代表权;

(三)中国桥协基层桥牌协会、B类俱乐部根据其桥牌运动发展情况按省市适当分配代表权;

(四)在任及拟任的中国桥牌协会领导机构成员。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通过中国桥协会旗、会徽;

(三)民主协商、选举或罢免中国桥协委员会成员;

(四)听取、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审议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通常不超过1年,超过1年时应重新进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桥协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库、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决定协会荣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全国桥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审议并通过国家队的选拔方案;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主席指定特邀副主席参加,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主席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协会的行政事务、公共关系、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办事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中国桥协的各项商业性体育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处理与中国桥协有关的法律诉讼,并代为中国桥协进行辩护。

第二十六条 协会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特邀顾问若干人;

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特邀副主席若干人,司库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由中国桥协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委员会审定,任期5年。

副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人,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主席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对中国桥牌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中国桥协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中国桥协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桥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国桥协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中国桥协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中国桥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中国桥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桥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中国桥协秘书长,受中国桥协主席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桥协下设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技术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老年委员会、宣传委员会、联赛委员会、项目拓展与市场开发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九个专项委员会。其职责:

一、竞赛委员会:

(一)制定并监督实施桥牌竞赛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桥牌竞赛计划、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三)制定全国各级竞赛制度;

(四)代表中国桥协监督大型桥牌赛事的举办;

(五)制定并实施桥牌技术等级标准;

(六)裁决各类竞赛中出现的争端;

(七)制定并实施竞赛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二、裁判委员会:

(一)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和裁判员管理的规章条例;

(二)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员培训教材,协助组织裁判员的考试、考核;

(三)推荐国际裁判员。

三、技术委员会:

(一)研究最新桥牌理论动态;

(二)研究桥牌运动的训练规律、训练手段;

(三)制定并实施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办法;

(四)制定并实施高水平运动员及国家队预备队培养规划;

(五)培训桥牌教练员;

(六)制定桥牌技术标准。

四、青少年委员会:

(一)制定并实施全国青少年桥牌发展规划、计划;

(二)积极推动桥牌进高校、桥牌进课堂活动;

(三)编写桥牌教材,编制桥牌教学方案,制作桥牌教学工具;

(四)组织青少年桥牌比赛。

五、老年委员会:

(一)研究老年桥牌运动发展的规律和发展趋势;

(二)编写老年桥牌教材,编制老年桥牌教学方案;

(三)推动桥牌进社区活动;

(四)组织和指导老年桥牌比赛。

六、宣传委员会:

(一)制定并实施桥牌宣传规划、计划,树立桥牌的社会形象;

(二)建立桥牌宣传网络;

(三)配合桥牌市场开发,扩大桥牌影响;

(四)代表中国桥协对外发布重大事项。

七、联赛委员会:

(一)研究桥牌职业化发展规律及发展趋势;

(二)制定桥牌职业运动员、教练管理办法;

(三)组织、动作桥牌职业化联赛及其他竞赛。

八、项目拓展与开发委员会:

(一)研究桥牌项目特点,制定拓展规划、方案;

(二)积极推广桥牌运动;

(三)研究网络桥牌发展计划,制定网络桥牌规定,推广网络桥牌。

九、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代表中国桥协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桥牌发展基金;

(二)确定桥牌发展基金的投资方向,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制定基金使用办法,监督基金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国桥协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运动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等级制度和桥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非中国桥协个人会员在比赛中,不能获得中国桥协授予的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十七条 各种技术等级标准以及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批和授予程序等,由中国桥协制定,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下发。

第六章 比 赛

第三十八条 中国桥协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任何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桥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世界桥牌联合会或太亚桥牌联合会委托中国桥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桥协直接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桥协各协会会员间的比赛必须向中国桥协申报备案;单位会员出境参加或在中国境内举办各类形式的国际性比赛、邀请赛,必须报中国桥协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桥协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可申请举办获得中国桥协相应大师分的比赛。

第四十二条 凡属获得中国桥牌协会大师分的比赛,均由中国桥牌协会管理,中国桥牌协会的省、区、市协会会员负责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桥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捐赠;

三、国家体育总局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及会员在各类比赛和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桥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中国桥协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中国桥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中国桥协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中国桥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闻宣传

第五十三条 广播、报道、电视权

一、中国桥协及其会员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负责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权。未经中国桥协或有关会员单位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擅自进行广播、报道、电视播送和采访。

中国桥协直接管理的比赛和活动,境内外影视部门必须与中国桥协签约后,方可进行报道、转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桥协批准,均不得进入中国桥协主办的比赛或活动场地进行录象、录音和采访活动。

第五十四条 涉及境外的比赛报道、接收或音像制品的制作、交换、转让或发行由中国桥协负责批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中国桥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中国桥协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国桥协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桥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国桥协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桥协统一制作、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六十三条 中国桥协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桥协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8年4月16日起生效。

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中国桥牌协会会员桥牌技术水平及比赛经验,根据《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及《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桥牌协会实行以大师分制为基础的会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二条 各级各类桥牌比赛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注册后,其优胜者均可视比赛的重要性及规模获得相应数量的大师分。通常情况下,大师分多的会员具有更多的比赛经验和更高的桥牌技术。

第三条中国桥牌协会对达到规定数量大师分的会员授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等级称号从低至高为:初级大师(分梅花、方块、红心、黑桃4个等级)、中级大师(分梅花、方块、红心、黑桃4个等级)、国家大师(分一星至三星3个等级)、终身大师(分一星至五星5个等级,五星为特级终身大师)。

第四条 等级标准:

梅花初级大师:至少5个大师分。

方块初级大师:至少10个大师分。

红心初级大师:至少15个大师分。

黑桃初级大师:至少25个大师分。

梅花中级大师:至少50个大师分。

方块中级大师:至少75个大师分。

红心中级大师:至少100个大师分。

黑桃中级大师:至少150个大师分。

一星国家大师:至少25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有50个银分。

二星国家大师:至少30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有60个银分。

三星国家大师:至少35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有70个银分。

一星终身大师:至少50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100个银分,50个金分。

二星终身大师:至少100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200个银分,100个金分。

三星终身大师:至少150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300个银分,150个金分。

四星终身大师:至少200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400个银分,200个金分。

五星(特级)终身大师:至少3000个大师分,其中至少600个银分,300个金分,并至少获得一次全国冠军。

第二节 定义

第五条 本等级标准及中国桥牌协会其他涉及会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文件中,除另有明确定义的词汇外,以本条定义为准:

等级标准:指中国桥牌协会会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

实施细则:指中国桥牌协会为实施本等级标准而制定的中国桥牌协会会员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注册比赛:指由单位会员举办的,经报中国桥牌协会批准注册的各级各类桥牌比赛,对注册比赛的优胜者,依据本等级标准授予大师分。注册比赛分为注册竞赛和注册日常比赛二类。

注册竞赛:指由单位会员在其所辖区域内举办的,经中国桥牌协会注册的年度桥牌比赛。

注册日常比赛:指由单位会员举办的,经中国桥牌协会注册的日常桥牌活动。注册日常比赛分为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二类。部分注册日常比赛,根据奖励条件可升级为基层锦标赛。

基层锦标赛:中国桥牌协会为奖励举办注册日常比赛的单位会员,根据有关奖励条件,允许其将注册的部分日常比赛升级为基层锦标赛。参加基层锦标赛比参加注册日常比赛有机会得到更多、更高等级的大师分。

单位会员:指根据《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在中国桥牌协会注册的各级桥牌组织,在履行注册手续并交纳年度会费后成为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二类,俱乐部会员分为A类俱乐部和B类俱乐部。

A类俱乐部:指根据《桥牌俱乐部管理办法》成立并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注册的,拥有一批高水平桥牌选手的,旨在提高桥牌运动水平的桥牌俱乐部。A类俱乐部在评定其俱乐部等级时提高二级。

个人会员:指根据《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在中国桥牌协会注册的个人,在履行注册手续并交纳年度会费后成为中国桥牌协会个人会员。

非活跃会员:指未按要求交纳年度会费的个人会员。

大师分:指依据本等级标准,记录个人会员参加桥牌比赛的成绩的单位。大师分累积到一定标准,可以取得相应的等级称号。大师分分为金分、银分和红分三类,用以区分比赛的难易程度。本标准中提及大师分时指个人会员获得金分、银分、红分的总和,提及银分时指个人会员获得金分、银分的总和。

比赛规模:队式赛时以队为单位、双人赛中以对为单位、个人赛中以人为单位计算比赛规模。

第三节 大师分的记录

第六条 大师分统一由中国桥牌协会处理并记录。

第七条 注册比赛的举办者必须按时将比赛情况报中国桥牌协会,由中国桥牌协会为比赛优胜者颁发大师分。

第八条 中国桥牌协会定期公布会员的大师分。

第九条 个人会员可自愿申请定期或不定期查询本人的大师分材料。

第十条 未按要求交纳年度会费的个人会员,为非活跃会员。非活跃会员获得的大师分仍按规定由比赛举办者报中国桥牌协会记录,但该大师分不公布。该非活跃会员可申请恢复其在非活跃期及以前所得的大师分。

第十一条 尚未成为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的牌手,获得大师分将记录在案,在其正式加入中国桥牌协会时确认上述大师分。但此类记录最高为20分,记录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世界桥联大师分,中国桥牌协会可按其世界大师分值的30%计金分,如果会员获得世界冠军,可相当于全国冠军。

第四节 大师分的区别

第十三条 会员在各级各类注册比赛中获得的大师分具有同等的分值。

第十四条 大师分用金、银、红三种颜色加以区分。大师分的颜色表示会员获得大师分的比赛的难易程度。

一、金分:

(一)全国比赛中的国家级比赛授予金分。

(二)省级桥牌协会每年举办的一次最高水平比赛授予金分,但单项比赛时间必须在3个单元以上。

(三)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可以为其他比赛授予部分金分。

二、银分:

(一)全国比赛中的非国家级比赛授予银分。

(二)省级桥牌协会比赛中不授予金分的比赛授予银分。

(三)部分金分赛中不授予金分的部分授予银分。

(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桥牌协会每年举办的一次最高水平的比赛授予银分,但单项比赛时间必须在2个单元以上。

(五)基层锦标赛授予部分银分。

(六)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可以为其他比赛授予部分银分。

三、红分: 会员在俱乐部比赛中获得的大师分为红分。会员在其他比赛中得到的非金、银色大师分均为红分。

第五节 大师分授予标准

第十五条 大师分计算办法。

一、所有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均采用对应比赛的基本奖励表乘以一系列奖励因素构成的系数的方法计算。

二、基本奖励表:是计算各项比赛大师分奖励标准的基础。不同类型的比赛使用不同的基本奖励表。基本奖励表包括:国家级比赛基本奖励表(包括名次奖、场次奖和其他奖励)、全国性比赛基本奖励表、注册竞赛基本奖励表、注册日常比赛基本奖励表。

三、奖励因素: 奖励因素是确定各项比赛大师分奖励标准的依据,通过综合各项奖励因素以区分比赛的水平(见附表五)。

(一)比赛等级: 只应用于计算注册竞赛奖励标准,以区别比赛的参加范围。等级高的比赛,其等级系数大。

(二)举办单位等级:应用于计算注册竞赛、注册日常比赛奖励标准,以区别举办单位开展桥牌活动的情况。根据注册比赛举办单位及其所辖区域内的单位会员在上年度参加比赛的总人次数确定。总人次数多的举办单位等级高,比赛难度大,其举办单位等级系数大。

(三)比赛类型: 应用于计算所有比赛的奖励标准。根据比赛的开放程度和水平高低确定比赛类型系数。比赛开放程度高,比赛难度大,类型系数相应扩大。

(四)比赛时间: 根据比赛进行时间的长短确定时间系数。时间长的比赛,其时间系数相应扩大。

第十六条 国家级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

一、国家级比赛指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的,全国桥牌竞赛计划内比赛中的正式比赛。比赛的优胜者授予金分。除有年龄限制的比赛外,比赛的第一名为全国冠军。

二、基本奖励表:使用国家级比赛基本奖励表。

(一)名次奖(附表一):获得前8名的个人会员按名次奖标准授予大师分。参赛队不足10队时,比赛规模的前1/2的名次授予名次奖。

(二)场次奖:最高水平的国家级比赛的循环赛中,每胜一场授予2个大师分,每平一场授予1个大师分。

(三)其他奖励(附表二):未获得名次奖,所获名次在总比赛规模的前30%的,根据其他奖励表授予大师分。

三、奖励因素:只涉及比赛类型奖励因素。

第十七条 全国性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

一、全国性比赛包括: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的全国桥牌竞赛计划内比赛中的辅助比赛,其他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名称的比赛。比赛的优胜者授予部分金分。

二、基本奖励表:使用注册竞赛基本奖励表(附表三)。

三、奖励因素:

(一)比赛等级

(二)比赛类型

(三)比赛时间

第十八条 注册竞赛大师分授予标准

一、基本奖励表:使用注册竞赛基本奖励表(见附表三)。

二、奖励因素

(一)比赛等级

(二)举办单位等级

(三)比赛类型

(四)比赛时间

第十九条 注册日常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

一、基本奖励表:使用注册日常比赛基本奖励表(见附表四)。

二、奖励因素

(一)举办单位等级

(二)比赛类型

(三)比赛时间

第二十条 其他注册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

一、通讯赛: 指参赛者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套牌型,比赛成绩统一计分的比赛。总成绩及小组成绩均授予大师分。总成绩大师分授予标准见附表六;小组成绩按注册日常比赛标准授予大师分。

二、计算机网上比赛: 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桥牌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另订。

三、入门赛: 为鼓励新参加桥牌运动的牌手参加比赛,单位会员和注册桥牌教师可以组织入门赛。入门赛参赛者大师分数不得超过20。入门赛大师分标准为注册日常比赛基本奖励表的50%。

四、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可举办其他类型比赛,大师分授予标准由中国桥牌协会根据比赛水平、规模确定。

第六节 等级称号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等级称号标准者,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等级称号。审批等级称号的依据为中国桥牌协会公布的大师分。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国家大师及以上等级称号由中国桥牌协会审批。

二、 中级大师等级称号由省级桥牌协会审批。

三、初级大师等级称号由县级桥牌协会或桥牌俱乐部审批。

四、审批等级称号的各级组织均应是单位会员。

五、各级桥牌协会有权审批低等级称号。

第七节 注册比赛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权参加公布比赛中所有其有资格参加的比赛。如遇比赛举办单位无故拒绝个人会员参加比赛,个人会员有权向中国桥牌协会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中国桥牌协会有权监督所有注册比赛的举行。协会会员有权监督其所辖区域内的单位会员举办的比赛。

第八节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比赛的举办单位出现如下情况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举办单位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取缔,取消其所有注册比赛。

二、举办单位违反中国桥牌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被暂停会员资格,暂停其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的所有注册比赛。

三、经查证,上报虚构比赛的单位,暂停其会员资格及所有注册比赛。

四、举办单位未能按规定交纳上期大师分申报费,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比赛举办单位等级系数至0.5、暂停其部分注册比赛的处罚。

五、举办单位在举办注册比赛时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已举办的注册比赛成绩,造成部分个人会员所获大师分未被纪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承担恢复个人会员大师分纪录费用、降低比赛举办单位等级系数至0.5、暂停其部分注册比赛的处罚。

六、举办单位多次无故拒绝接受符合比赛参加范围的个人会员参赛,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其所举办比赛的类型系数至非公开赛的相应等级、降低比赛举办者等级系数至0.5、暂停其部分注册比赛的处罚。

第九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设立中国桥牌协会荣誉特级大师、荣誉大师二个荣誉等级。荣誉等级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等级标准的解释权属中国桥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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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5: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