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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
释义

促进会简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是由国内外知名人士发起,中国工商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办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全国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促进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企业之间、产业链、区域协调的合作与发展;

二、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企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五、通过促进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企业之间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六、围绕促进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主要工作

1、充分发挥促进会人脉资源优势,及时向会员及企业单位传达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信息;

2、与会员企业就最新产业动向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调研,并向政府反馈企业的建议和呼声;

3、通过组织论坛的形式,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提供良好的平台;

4、进行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重大政策提供服务;

5、进行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调研和评估,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

6、建立专家人才库,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就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7、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资源优势,通过组织企业间、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资源整合,促进共同发展;

8、参与协调地区性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9、通过我们掌握的资源,建立与国际性产业组织、国际重要经贸机构、投资结构之间交流的平台;

10、利用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拥有的生活服务设施,给会员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京期间提供比较周到的生活和工作服务。

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简称:中企合。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

8、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9、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八条 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企业会员;

3、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十条 加入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 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促进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自2010年3月经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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