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口岸协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口岸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综合性社团法人。党和国家领导人李鹏、李岚清、田纪云、吴仪等领导对协会非常关心和支持,先后给协会题词、发贺信,勉励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口岸事业的健康发展作贡献。 业务范围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的宗旨是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服务,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交往服务。 协会成员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口岸单位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主要口岸委、办、局等有关人员组成。 协会会长由海关总署领导叶剑兼任;专、兼职副会长共有13名。协会理事会有理事219名,常务理事70名。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00多个;个人会员400余人。 协会名誉会长为全国政协委员、原铁道部副部长石希玉;高级顾问为(以姓氏笔画为序):李克农(海关总署副署长)、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赵维臣(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长兼海事局局长)、钱永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原交通部部长)、葛志荣(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鲍培德(国家民航总局副局长)、戴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原海关总署署长)。另聘请顾问28名。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口岸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ORT-OF-ENTRY(简称CAOP)。 第二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三条 本会是全国口岸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社团法人。本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全国口岸工作单位和口岸工作者,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口岸有效监管和文明高效服务,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一)研究和探索口岸管理的发展战略以及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建议; (二)接受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口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研究口岸发展规划、资源整合和管理模式以及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交流; (三)搜集、整理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口岸管理信息,编辑出版刊物; (四)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友好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六)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 (七)组织与业务相关的论坛、研讨会、咨询会、展示会,开展咨询服务; (八)承担主管部门和口岸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为本会会员: (一)全国各级口岸综合管理单位的工作者; (二)口岸查验管理、口岸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者; (三)口岸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者; (四)热心口岸工作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还需附具本会会员的推荐材料或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六)组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派代表出席,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四)至(七)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派代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协会担任理事及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离开口岸相关单位后,原单位应另行推荐人员接替,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并负责如下事项: (一)审定工作计划并督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审定工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表彰、奖励和惩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兼职副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 坚持党的路线,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口岸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决议、纪要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人选和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提出工作规则、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方案; (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与地区口岸协会的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重要口岸城市的地区性口岸协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接受业务指导;或接受本会委托,执行各项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可以在一个单位内集中后集体交纳。交纳的标准,可以按照单位会员的标准交纳,也可以按照个人会员实际数交纳。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暂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民政部报备。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口岸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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