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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保健医学分会
释义

分会简介

高校保健医学分会于1989年10月31日成立。历经四届理事会:第一届1989年至1993年,理事长张幕津,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希良,秘书处设清华大学医院;第二届1993年至1997年,理事长李安模,常务副理事长孙宗鲁,秘书长王慧芳,秘书处设北京大学医院;第三届1997年至2001年,理事长吕廷秀,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平,秘书处设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医院;第四届2001年11月至2005年10月,理事长林钧敬,常务副理事长张宏印,秘书长郭建丽,副秘书长叶树青,秘书处设北京大学医院;第五届2005年10月至今,理事长林久祥,常务副理事长张宏印,秘书长郭建丽,副秘书长叶树青,秘书处设北京大学医院。

高校保健医学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属下的二级学会,接受教育部体卫艺司的业务指导,是全国高等院校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学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高等院校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卫生的理论与实践,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培养德、智、体全面素质发展的建设人才,保障和增进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做出成绩。目前高校保健医学分会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分会。成立心理专业委员会,《高校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编委会,并与西南大学共同主办《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杂志。

学会十八年来通过召开学术年会、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和报告会等形式多样的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对全国高校医院的调研与改革实践的探索,特别是近些年面临高校医院的政策环境和医疗体制改革以及师生医疗保健需求不断提高的市场环境的诸多变化因素,通过高校医院之间有效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医务人员队伍的自身素质,增强了校医院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医院规范性管理和建设改革发展,为中国高校保健医学研究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保健医学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属下的二级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高校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卫生理论与实践,发展高校医学保健科学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高等院校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卫生的理论与实践,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障和增进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体卫艺司和国家卫生部、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常务副理事长所在省市。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卫生科学的学术活动,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普及高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卫生科学知识,从我国实际出发,吸取国内外医疗保健的先进理论和技术,探索规律,总结高校公共卫生管理与改革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保健预防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三)接受教育行政、卫生管理等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或任务,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发挥桥梁和助手作用。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健康教育及卫生监督的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的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委的高校保健医学研究机构,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的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从事高校卫生保健科学研究有成绩的个人,拥护本会章程和申请入会的为个人会员。尚未成立高校保健医学研究会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医疗保健机构,也可申请入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用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本会刊物及其发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开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各团体会员提名的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指定名额,并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经各团体会员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和罢免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召开学会、年会;

(十)临时增补或更换副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会刊主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应为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编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一些会务事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处理重点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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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0: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