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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张释之依法治盗
释义

原文

有人盗高庙坐①前玉环,捕得②,文帝怒,下③廷尉治。释之案④律盗宗庙服御物⑤者为奏⑥,奏当弃市⑦。上大怒曰:“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⑧廷尉者,欲致⑨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恭承⑩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⑾也。且罪等,然以逆顺⑿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⒀土,陛下何以加其法⒁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注释

①坐:神座。

②捕得:被抓获。

③下:名作动,交给。

④案:通“按”,按照,依照。

⑤服御物:帝王所用的服饰、车马等器物。

⑥奏:奏报。

⑦当弃市:判处死刑。当:判处。弃市:死刑。

⑧属:嘱咐,交给。

⑨致:给与。

⑩恭承:敬奉。

⑾足:够严厉。

⑿逆顺:情节严重。

⒀抔:捧、把,量词。

⒁法:刑法。

译文

有人偷了高祖庙神座前的玉环,被抓到了,文帝发怒,交给廷尉治罪。张释之按法律所规定偷盗宗庙服饰器具之罪奏报皇帝,判处死刑。皇帝勃然大怒说:“这人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竟偷盗先帝庙中的器物,我交给廷尉审理的目的,想要给他灭族的惩处,而你却一味按照法律条文把惩处意见报告我,这不是我恭敬奉承宗庙的本意啊。”张释之脱帽叩头谢罪说:“依照法律这样处罚已经足够了。况且在罪名相同时,也要区别犯罪程度的轻重不同。现在他偷盗祖庙的器物就要处以灭族之罪,万一有愚蠢的人挖长陵一捧土,陛下用什么刑罚惩处他呢?”文帝和太后谈论了这件事,才同意了廷尉的判决。

出处

本文选自《史记·张释之列传》

作者

司马迁,字子长,西汉夏阳(今陕西韩城,一说山西河津)人,中国古代伟大的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被后人尊称为“史圣”。他最大的贡献是创作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原名《太史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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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