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云南省国资委)于2004年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云南省国资委为云南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云南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监管范围是纳入云南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或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措施,依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财务、会务、宣传、信息、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网络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战略框架和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资本运营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 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七)考核分配处 依据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所监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党组织由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中央在滇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一)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承办信访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监事会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联系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纪检综合室(与云南省监察厅派驻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设置)、案件审理室,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含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行政编制50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正厅级)、党委副书记3名(副厅级),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4名(副厅级),党政领导可交叉或合并任职,纪委书记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厅级监事会主席6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为正厅级或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机关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正处级专职监事1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纪委机关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专职监事15名)。 五、其他事项(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省属国资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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