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
释义 | 简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越南语:Chủ tịch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为越南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语: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简称国家主席(越南语:Chủ tịch nước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对越南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国家主席的任期与每届国会的任期相同。当国会任期届满时,主席应任职至新国会选出新主席为止。国家主席有权出席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在必要时,国家主席有权出席政府会议。 现任越南国家主席为张晋创(越南语:Trương Tấn Sang),于2011年7月25日当选。 国家主席的职权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语:Hiến pháp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第七章,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有下列职权: 1.公布宪法、法律和条例; 2.对人民武装力量(越南语:lực lượng vũ trang nhân dân )发布命令和主持国防安全委员会; 3.向国会提出选举、任免副主席、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的建议; 4.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任免副总理、部长和其它政府成员; 5.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国家战争状态,发布大赦令; 6.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全国或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 7.在10天的期限内,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关于第九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国会常务委员的条例、决议的建议;如果条例或决议仍然被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但主席仍不同意时,可由主席提交国会会议作出决定; 8.任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总检察长及其它成员; 9.决定武装力量高级官员的衔级称号,决定国家外交人员和其它的衔级称号,决定奖章、勋章和其它国家荣誉称号; 10.任免或召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别全权外交代表,接受外国特别全权外交代表;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外国元首谈判或签署国际条约; 11.决定越南公民资格的授予、撤销或剥夺; 12.签发特赦的法令; 副主席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主席(越南语:Phó Chủ tịch )由国家主席推荐,并由国会选举产生。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履行职责,经主席授权,可以代行国家主席部分职权。当国家主席在较长期间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可以作为主席行使职权。在国家主席职位空缺情况下,副主席应行使主席职权至国会选出新主席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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