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训政纲领 |
释义 | 是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 训政纲领内容如下: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 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选自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一册,194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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