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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宣城市审计局
释义

机构简介

1983年11月10日,宣城地区行政公署审计局成立,在宣城行署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001年1月8日国务院批准宣城撤地设市,宣城撤地设市,宣城地区行政公署审计局更名为“宣城市审计局”。成为宣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对本市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贷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和市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参与大案要案的审计查证。

我局行政编制27人,事业编制10人,在编25人,领导职数5名。设有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财政农水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经贸与社保审计科、计算机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指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3、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 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 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根据授权进行下列审计

1、在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和在宣的中央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2、在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和在宣的省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

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助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对本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九)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市直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办理大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一)承担市级审计机关“人、法、技”建设;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有关行政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

承担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综合法规科

承担审计工作规划编制和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工作;办理中央、省项目转授权;承担有关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审计信息、业务文电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财政与农业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组织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市经济责任审计局

组织实施县级党委、政府、市直党政机关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要求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查证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工作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金融与外资审计科

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国有控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国(境)外企业的审计。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企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七)审计信息技术应用科

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计算机审计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开发和培训;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计算机审计,参与计算机辅助审计;承办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应用复核;负责审计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的维护、管理及门户网站的信息更新;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机关纪检(监察)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按副县级配备)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主任)3名;科级非领导职数5名,其中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3名。

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0%的标准限额控制使用。

其他事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管理的“宣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组织实施。

(二)市经济责任审计局为市审计局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按副县级配备),副局长2名(按正科级配备),编制和领导职数均已计入机关总数。

(三)县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级党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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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