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徐干忠 |
释义 | 徐干忠,男,1971年生,中共党员,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他创造性地提出“以利益平衡促和谐”的司法理念,采取边破边租、三权制衡、保底2%等一系列措施,成功审理31件企业破产案,居梅州市之首。2003年撰写的《论破产程序三权制衡的司法理念》等学术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获得二、三等奖。徐干忠先后被评为梅州首届十佳青年法官、广东省十佳优秀法官、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共产党员,荣立三等功两次,2006年被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先进工作者。 中文名:徐干忠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1年 职业:法官 毕业院校:中山大学 主要成就:广东省先进工作者 学历:硕士 个人简介徐干忠是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法律硕士。从进入法院的第一天起,学习就成了徐干忠生活的一部分。除了自学外,徐干忠还有很多学习平台:参加中山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在双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取得了法律硕士学位;参加全国、省、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每年都与高素质的法官、法学家对话和交流;为电大学生授课,成为走上讲台的法官。在常人看来,学习是枯燥的,但徐干忠却对学习有着浓厚的兴趣,他觉得兴趣是可以发现和培养的,而干自己感兴趣的事是不会觉得累的。正是坚持不懈的学习,让他有了足够的底气,在审判工作中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他先后获广东十佳优秀法官、广东省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 成就及荣誉2003年,徐干忠以三权制衡论为中心议题的论文《论破产程序三权制衡的司法理念》获全国法院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这是当年广东法官获得的论文最高奖,亦是梅州法官零的突破; 2004年,徐干忠以司法为民为中心议题的论文《论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理念》获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2005年,徐干忠以农村基层法院改革为中心议题的论文《司法的同质性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视角》获当年广东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2006年,徐干忠以利益衡量论为中心议题的论文《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平衡木——破产程序利益衡量的实证分析》获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2007年,徐干忠以“以争议焦点为中心”的裁判文书改革为中心议题的论文《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哲学思维方法》获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人物事迹破产是让关闭停产和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方式,是实现产业转型的重要举措。作为企业申请破产案件的主审法官,徐干忠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异常尖锐和复杂的利益冲突深有体会,成百上千的债权人希望得到更多的分配,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希望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再就业,巨额国有资产在面临不断流失的“冰棍现象”。徐干忠和同事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探索,早在2002年就创造性地提出了破产程序三权制衡论和破产程序利益衡量论两个司法理念,三权制衡论就是让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监督权、清算组的清算权、法院的审判权相互制约和平衡,重点是让债权人充分参与和监督破产工作,在程序上实现权利的平衡,杜绝暗箱操作;利益衡量论就是依法衡量和兼顾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在实体上避免利益的失衡,重点是努力避免债权人的零清偿,努力避免破产企业的关门走人,努力避免职工的失业和安置不当。为了践行这两个司法理念,徐干忠和同事们采取了边破边租(避免了破产企业资源的闲置浪费和工人的下岗失业)、保底2%(努力使破产债权受偿2%以上)等一系列措施,在以利益平衡促和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徐干忠和同事们共审理31件企业破产案,居梅州市之首,共依法清偿破产债权4.9亿元,平均清偿率13%;安置职工6500多人,其中有一半以上的职工在边破边租的企业实现了再就业,未发生一起因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而集体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同时还新生民营企业15家,实现了破产还债、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的“三赢”。 这种以利益平衡促和谐的劣势企业退出模式受到梅州市委的充分肯定,并为此专门召开梅州市国企改革现场会,对这种国企改革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纷纷作了宣传报道,前来取经的同行纷至沓来。 徐干忠和同事们提出的以利益平衡促和谐的司法理念起到了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审理2737名丰顺县汤西镇蕉潭村村民诉村委会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时,由于群众情绪激动,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梅州市委书记和广东省高院院长都对该案作了重要批示。经过认真调查和审理,徐干忠和同事们根据利益衡量论作出的判断是,在查明村委会将山林承包给他人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的民主议定程序,承包款亦明显偏低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保护村民集体利益和社会稳定这些大利益,而不是承包人的投资利益,遂依法作出了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收回山林的判决(承包人的投资利益另行协商补偿解决),从而成功避免了一颗“定时炸弹”的爆发。同样,在审理因关闭煤矿带来的煤矿股权合同纠纷案件时,尽管存在许许多多的争议,但徐干忠和同事们根据利益衡量论作出的基本判断是,审理煤矿案件不仅仅要关注矿主们的投资利益,更要关注社会稳定和整顿安全生产秩序这些大利益,应当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矿主之间,不能把矛盾推向政府,推向社会。徐干忠和同事们审理的6宗煤矿矿主巨额索赔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妥造成的集体上访事件,从而配合政府有效解决了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徐干忠提出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了 “以争议焦点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让普通老百姓打官司的时候能够真正理解和参与庭审活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理说在法庭上,有据摆在法庭上,体现了一个法官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他的庭审风格因此好评如潮,他制作的判决书因此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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