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
释义

《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是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领域的权威著作,作者有多年参与立法及保险行业管理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得《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成为保险行业的理论著作。

版权信息

书 名: 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作 者:刘宗荣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ISBN: 9787300099088

开本: 16

定价: 68.00 元

内容简介

《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在写作上具有以下特点:

以保险法为基础,参考德国保险契约法,建构严谨的理论体系。吸纳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最新裁判见解,丰富《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内容,并与保险实务相衔接。精心绘制多幅法律关系图,帮助读者通盘了解复杂的请求权关系。重点清晰,依照内容编列段码,并依据段码,编制索引,方便查考。各章附有习题,可以作为讨论的重点内容。

作者简介

刘宗荣,台湾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录

第一章绪说

壹、保险的意义

贰、保险制度的缘由

叁、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

肆、保险业之经营原则

伍、危险与危险控制

保险的种类

第二章

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贰、营利保险与社会保险

叁、原保险与再保险保险契约的订立与法律性质

第三章

壹、保险契约的订立

贰、保险契约的法律性质

叁、保险契约的解释

肆、保险契约的基本条款

伍、保险契约的变更与恢复效力保险契约的主体、关系人及辅助人

第四章

壹、保险契约的主体

贰、保险契约之关系人

叁、保险的辅助人保险利益

第五章

壹、保险利益的意义

贰、保险利益的必要性

叁、保险利益的说明义务

肆、保险利益存在的主体

伍、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之时间

陆、保险利益之内容

柒、保险利益之查核

捌、保险利益与受清偿可能性保险事故的范围

第六章

壹、绪说

贰、以保险期间界定保险事故范围

叁、以承保内容界定保险事故的范围

肆、界定保险事故范围的依据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七章

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

贰、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八章

壹、保险人之权利——请求给付保险费

贰、保险人的义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第九章

壹、前言

贰、保险金额的意义及功能

叁、保险价额的意义及种类

肆、超额保险、等值保险与部分保险复保险

第十章

壹、复保险的意义

贰、复保险适用的险种

叁、要保人的通知义务

肆、违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伍、立法的检讨与修正建议保险竞合

第十一章

壹、保险竞合的意义

贰、保险竞合与复保险的差异

叁、保险竞合的解决损失的估计

第十二章

壹、鉴定专冢的选定及报酬

贰、保险标的物价值与损失额的估定

叁、折旧、替换及过时代位权

第十三章

壹、代位权的意义

贰、代位权的作用

叁、代位权的本质

肆、代位权的法律依据

伍、代位权之主体及对象

陆、代位权所适用的保险类别

柒、保险人之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

捌、代位权的保护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

第十四章

壹、绪言

贰、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类型利益第三人之保险契约

第十五章

壹、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意义

贰、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订立

叁、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中要保人与第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肆、要保人的优先权与交付保险单义务火灾保险

第十六章

壹、火灾保险的意义

贰、火灾保险契约的订立

叁、火灾保险的保险事故

肆、火灾保险的标的物

伍、火灾保险的特点

陆、火灾保险所承保损失的范围

柒、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捌、要保人的义务

玖、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拾、证明及估计费用的负担

拾壹、损失估计迟延的责任

拾贰、保险契约效力的停止

拾叁、保险契约的终止

拾肆、重建费用保险

拾伍、火灾保险与抵押权

拾陆、共同保险条款责任保险

第十七章

壹、责任保险的意义

贰、附加被保险人

叁、责任保险的责任

肆、保险给付的范围

伍、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陆、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柒、保险契约的终止

捌、保险给付的请求权时效

玖、强制责任保险

拾、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保证保险

第十八章

壹、前言

贰、保证保险的意义

叁、保证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肆、保证保险的范围

伍、保险人的代位权人寿保险

第十九章

壹、绪说

贰、人寿保险契约的意义

叁、人寿保险的种类

肆、人寿保险契约之订定

伍、关于被保险人年龄陈述不实的效果

陆、要保人的质借权利

柒、危险增加或减少的通知

捌、要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契约——解约金的偿付

玖、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确定

拾、受益权

拾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免责事由及立法检讨

拾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拾叁、缴清保险

拾肆、当事人破产

拾伍、集体保险健康保险

第二十章

壹、健康保险的意义

贰、健康保险契约之成立、生效及内容

叁、健康保险之据实说明义务

肆、健康保险之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章

壹、伤害保险的意义

贰、伤害保险之保险契约

叁、“知悉”与“行为”的法律效果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适用

肆、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受益持分

伍、伤害保险保险人之免责

陆、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柒、避免及减轻损害捌、伤害的鉴定年金保险

第二十二章

壹、前言

贰、年金保险的意义

叁、年金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肆、年金保险的受益人

伍、人寿保险规定之准用

参考书目

名词索引

法条索引

……

文摘

请求保险给付的一方,为请求保险给付,对于为保险标的物的房屋必须有所有权。若是尚未给付价金,又未取得所有权,则对于买卖标的物没有保险利益。例如:在RichardandMargaretGossettv.FarmersInstlranceCo.ofWashington,SupremeCourtofWashington,948P.2d1264(1997)一案。该案原告Gosset:ts提出要约购买坐落在Tacoma的房屋,已获得承诺。原告向Farmers保险公司表示其将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并且从保险公司获得房屋所有人的保险单。在交易达成,对外不再为出售广告之后,原告开始在房屋内工作,并且计划搬入。但是在原告与银行签订长期融资契约,并且取得所有权之前,发生了一场大火,大火烧毁了房屋及已经装修的装潢。本案的保险人拒绝保险给付,拒绝的理由是原告对于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而且对于房屋也没有保险利益。该案法律争点即在于:被保险人未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者,是否得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名义投保火灾保险,并请求全部之保险给付?上诉法院维持地方法院之见解,判定原告只有就“对房屋进行改良且增加价值范围内”可以请求保险给付,盖原告虽然很明显有意购买该房屋,但是火灾发生当时,原告对于房屋并无担保利益,关于房屋没有丝毫相关债务,假若原告可以请领保险给付,则其所获得者将远远超过其在火灾发生前之所有利益,原告对该房屋的期待以及保险费的给付都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从以上法院的裁判,可以知悉债权人本于债权请求权的行使,而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之物权或占有动产或不动产者,债权人对该动产或不动产到底有没有保险利益?到达何种程度才有保险利益?法院的宽严并不一致,截至目前为止,尚无一定的规则。从以上的案例可以了解,“是否是单纯债权”、“是否已经占有交易标的物”、“是否已经占有交易标的物,而且已经给付价金”,常常是法院在具体案件,认定有无保险利益的重要考虑因素。至于已经取得所有权者,法院都采取肯定见解。

(3)可能消灭的保险利益(adefeasibleinterest):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一种称为“可能消灭的保险利益”,是一种偶发性的保险利益(contingentinterest),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七条且明文承认此种保险利益。所谓可能消灭的保险利益,是指在发生保险利益之后,又可能因为法院判决或是契约相对人的行为或是自己的选择,而使保险利益消灭。例如在战争时期,掳获者对其掳获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其后若因法院判决掳获之财产必须归还其原所有人,则掳获者对

……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6 21: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