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83年1月。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是全省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安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安徽省舞蹈家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吸收舞蹈表演、编导、理论、教育、编辑、管理及在群众舞蹈组织活动中卓有成就的舞蹈家为会员,现有省个人会员844人,其中中国舞协会员184人。银星、董振亚、芮淑敏先后任主席。 协会自成立以来,因势利导开展多种专业舞蹈、企业舞蹈、中青年舞蹈、少儿舞蹈赛事,促进和活跃省内舞蹈艺术创作,发掘培养舞蹈人才。组织舞蹈艺术门类的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舞蹈考级和社会少儿舞蹈教师培训。舞蹈作品曾获第三届、第六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银奖和“小荷风采”金奖,组织推荐安徽少儿舞蹈十数次参加国际、国内艺术活动,把安徽少儿舞蹈推向了在全国较为领先的地位。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于2008年6月召开,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及主席团。 面对全省舞蹈家的希望,安徽舞协将继续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大局,服务人民,发挥好协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向老艺术家学习,扶持和帮助新同志,为广大舞蹈工作者搭建展示平台,营造一个团结和谐的事业氛围。继续致力于发展安徽舞蹈事业,深入挖掘安徽舞蹈资源,为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安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安徽省文联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安徽省舞蹈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积极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专业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活动。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积极发挥党和政府与舞蹈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努力繁荣舞蹈创作,鼓励和倡导广大会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更多的优秀舞蹈作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会员提供观摩学习、交流研讨、深入生活采风和进行舞蹈创作的条件。 第七条努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自觉保护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进一步推进我省优秀民族舞蹈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提倡艺术创新与发展。 第八条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注意发现、扶植、培养各类舞蹈人才;积极开展多种舞蹈活动;加强省内外、国内外舞蹈信息与艺术交流活动,促进我省舞蹈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各种民主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和进行舞蹈交流等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们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努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舞蹈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文化素养,在舞蹈创作、表演、音乐、评论、研究、教学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四条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舞蹈活动简历。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所在地舞协或行业舞协等团体会员 单位推荐(省直单位要求入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声誉。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调往外省市工作或出国定居,本人愿意留在本会并缴纳会费,仍可保留其会籍。 第十八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和开除公职者,自然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社会资助和个人捐赠; (四)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 (一)开展各项活动的投入; (二)印刷会刊等交流资料; (三)办公费、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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