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湘潭市畜牧水产局 |
释义 | 湘潭市畜牧水产局机关共有干职工28人,下辖家畜疫病防检站(副县级)、渔政管理站、家畜育种站、水产科学研究所、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五个二级单位。共有研究推广员1人,高级职称技术干部11人,中级职称技术干部19人。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畜牧水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措施;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和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市畜牧业、渔业及相关产业(兽药工业、饲料工业、畜渔产品加工工业等)的规划、协调、监管和服务;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研究拟订畜牧业和渔业规章草案,参与制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预测并发布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3、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负责对地方畜牧业、渔业产品安全生产的监管;根据入世要求,按国际或国内标准,指导、监管本地畜牧业、渔业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 4、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指导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拟订地方性畜牧业和渔业种苗、产品、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参与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参与饲料安全和饲料市场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6、负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负责新渔塘建设开发基金的征收;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8、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监测、预报、发布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 9、负责对全市饲料行业的管理,拟定饲料、饲料药物添加剂地方性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和指导本地饲料监测部门开展抽检、委托检验、仲裁检验等业务。 10、按照权限管理畜牧业、渔业专项资金,负责权限内的专项资金安排,组织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 11、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负责行业统计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收集、综合;组织新闻宣传和调查研究;承办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收发、档案、文印、保卫、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指导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学习、教育、统战、侨务等工作。 三、兽医药政科负责全市兽医药政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的扑疫工作;组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负责兽药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考察、论证和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审核报批《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鱼药产品批准文号;负责市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组织查处假劣兽药,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对兽药工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畜牧业、渔业产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的管理工作。 四、法制科负责《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渔业法》、《草原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在本地本部门的执行、检查、监督、协调工作;负责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负责局系统普法工作。 五、饲料管理科履行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界定的各项职能,负责全市饲料行业的管理;编制本地饲料工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饲料行业宏观指导和管理,协调饲料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负责本地饲料行业的行政执法及饲料市场的管理,查处假冒伪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护饲料工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负责对饲料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建立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拟定饲料、饲料药物添加剂地方性质质量技术标准,审查企业备案标准;组织和指导本地饲料监测部门开展抽检、委托检验、仲裁检验等业务;负责呈报、审批、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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