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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香港选举制度
释义

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原则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现任主席为冯骅法官。

简介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而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立法会以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条目将集中介绍香港各项选举以及已经落实的制度,相关发展争论请参阅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选民资格

地方选区选民:地方选区选民可以为立法会选举地方选区议席、以及住址所属地区的区议会选举中投票。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香港约680万人口中,共有320万7227人登记作地方选区选民。

地方选区选民须年满18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市民可以在湾仔的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或邮政局、公共屋邨办事处、选民登记网站,索取登记表格。持有有效数码证书的市民可以透过香港政府公共服务电子化网站在互联网上登记。资料经查核后,选民资料会转载到选民登记册。

选民登记册通常在选举举行前两个月发表,而年满18岁的定义是按登记册公布日期而非选举日期为准。例如2004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该届的选民登记册在7月25日发表;因此,即使选举9月12日进行,7月25日至9月12日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参与投票。

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立法会设有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席。功能界别在1997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04年共有28个。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19万2374人。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界别分组投票人可以投票选出选举委员会中代表自己行业的成员。除了自己行业之外,符合资格人士也能够选出选举委员会中雇主联合会、乡议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够在两个界别中分别投票。

前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进行的政制改革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会选举中新增9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方案”,并更改功能组别选举方法、法团选票改为个人选票;最后功能组别符合选民资格增加至270万人,实际登记人数115万人(见2003年美国人权报告第三节、香港政策研究所报告PDF第43页)。彭定康的这次改革被北京政府批判为钻《基本法》漏洞,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鲁平在1993年3月公开骂他是“千古罪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香港选举制度中的间选团体。现时选举委员会共有800名成员,分别代表香港社会中的38个“界别分组”。其中2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200人来自专业界,200人来自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200人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各个界别分组成员,由上段所述界别分组投票人投票选出。 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设立的。但由于负责选出第一届立法会其中10个议席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办法在基本法中没有订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进行的政制改革,在未经北京同意下,设立了一个有100名成员,由大部分直选产生的区议员互选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并于1995年选出立法局10个议席。至1996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北京决定“另起炉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筹组,原为推选第一届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选出临时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立法局。该推选委员会成员共有400人,由香港社会各个界别的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的第一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数目为现时的800名。

除了行政长官选举外,选举委员会也分别于1998年及2000年,选出第一届和第二届立法会的部分议席;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一节,所占议席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现已不再选出立法会议席,所有议席均经由地区直选或功能界别投票所产生。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二节,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即是说,每届行政长官理应同时由新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不过,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因辞职而需要为行政长官职位进行补选。曾荫权征求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名支持参选时,并无需预先重新选出选举委员会。

新界乡村居民及原居民:见下段#村代表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见下段#港区人大代表选举。

立法会选举

立法会(主权移交前称“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机关,现时共有60个议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8条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了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方式,并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

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于2004年9月12日举行,30个议席由地方选区产生,另外30个由商业及专业为主的功能界别产生,选举委员会不再选出议席。香港四大政党中,民建联占12议席,是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自由党占10席,而民主党占9席,而公民党占6席。

选举制度

立法会30个地方选区议席通过最大余额方法(largestremaindermethod),以比例代表制选出下列5个选区的议员。

香港岛6席: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九龙东5席(2008年变为4席):黄大仙区、观塘区

九龙西4席(2008年变为5席):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

新界东7席: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

新界西8席: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地方选区议席参选人士无需在自己居住的地区参选,惟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年满21岁,无外国居留权,过去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且本身已经登记成为选民。候选人以名单参选,每份名单候选人人数最多可以等于选区议席数目。每位选民可投票给一份名单,议席大致按照各名单所得票数分配,所以被视为比较公平的选举方法。同时,比例代表制对少数包容,有利于发展多党派的议会,能产生代表性广泛的选举结果。这种制度也令选民不能投票给个别候选人;从正面的角度看,这代表选民会改以每份参选名单的政纲为投票考虑依据,加强选举的理性基础。不过,各个政党可能会有相应的“配票策略”,例如将同党候选人分拆在不同的名单,让候选人能通过余额票数当选。

至于30个功能界别议席议席,共由28个功能界别选出。其中:

23个界别以多数票制(pluralityvotingsystem)各选出一个议席;

1个功能界别(劳工)以全票制(blocvote),选出三个议席;

又有4个“特别功能界别”(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使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eliminationsystem),选出余下四个议席。

地区选举经历了多次变化。1991年度立法局选举,首次使用了双议席双票制(dual-seatconstituencydualvote),一个选区选出两个议席。这个制度备受批评,政府遂提出改革选举制度,其中以不可转移单票制(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及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party-list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取代原有制度的呼声最高。可是公众对改制未能达成共识,选举改革裹足不前,政府决定直截了当采用较少争议的简单多数制(simpleplurality)。

1995年度立法局选举是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最后一次选举。该次选举中,亲北京政党民建联在20个直选议席中取得议席极少,选举制度再次备受关注。亲北京阵营和北京政府批评政党所得票数及取得议席不成比例,批评议席最多的泛民主派没有代表性。1995年前香港政府提出的两种议举制度再提上议程。主权移交后,董建华出任第一届行政长官,采纳以票数分配议席的比例代表制,让立法会议席代表性增广;这表示相对于三权分立,香港的政治架构维持以行政主导。立法会选举制度自此并无实质性的变动。

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洁净局,管理公共卫生,除了官守议员、委任议员,当时该局还包括两名由选举产生的议员。1935年,该局易名市政局。日治时期,直选的两个议席被取消。1952年,直选议席获恢复,翌年直选议席增至四个,之后直选议席不断增加,1983年增至15个,占总议席的一半,所有直选议席均由单议席单票制产生。

另外,1973年,所有官守议席被取消;1989年,出现间选议席,由市政局内10区议会各推选一人(1994年区议会选举,旺角与油尖两区并为一区,因此1995年市政局的间选议席由10席降至九席);1995年,所有委任议席被取消。

在1981年政制改革以前,只有少数人有资格成为市政局选举的选民,即富裕阶层或专业人士,例如1979年全港只有约44万人符合选民资格,申请成为选民的只有三万五千人。

1985年,区域市政局成立。1986、89、91三届,该局议席均为36个,委任议员12席,当然议员3席(乡议局主席及两名副主席),间选议员九席(区域市政局辖下九个区议会各推选一人),直选议员12席(单议席单票制)。1995年,所有委任议席被取消,直选议席增至27席。

1997年,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成立,前者41名议员全体过渡,另增九名委任议员,后者39名议员全体过渡,另增11名委任议员。1999年,两局同遭特区政府解散。

区议会选举

香港共划分成18个地区,各设有区议会,就各地区层面事务向政府及立法会提供意见,并无实质行政或立法权力。此外,区议会也会获得拨款,承担及推动本区内环境、康乐文化、社区活动事务等。根据香港法例第547章《区议会条例》,每届区议会任期4年。主权移交后分别于1999年、2003年和2007年举行过选举。

区议会议席分为民选、当然及委任三种。

民选议员由符合资格的地方选区选民,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自己地址所属区议会选区的议员。区议会选区分界按地区人口而定。按2004年香港人口约680万计算,全港共设有400个区议会选区,而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换言之,每个民选议席平均代表17,000名市民。所以选举分界就以17,000人为标准,按每区的人口而划分可得议席。而每个选举可以有15%的滑动,以减少因人口流动而造成经常的选区边界改动。

当然议员(exofficio)有27名,是新界9个区内的乡事委员会主席,按乡委会所在的9个新界区议会就任。

委任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最多可委任合共102名代表进入全港18个区议会。1994年,当时港督彭定康推行政制改革方案,放弃行使委任议员制度,当然议员外改为进行全面直选。1999年3月11日,立法会经过14小时辩论,三读通过《区议会条例草案》,为同年11月区议会选举恢复委任议席。政府称此举原意为平衡区议会,让少数社群也能进入区议会,确保他们的声音得到反映;同时可以吸纳更多元界别人士进入区议会。这被民主派议员抨击为谬论、民主大倒退。

村代表选举

历史上,香港新界地区的原居民会选出自己村内的村长,而这些选举往往是由男性原居民垄断。但随着香港社会的变迁,新界乡村地区与市区的人口流动增加,新界乡村的居民未必只是原居民。2000年12月22日,香港终审法院一致裁定当时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选举制度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从而确认了非原居民可参与村代表选。但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也有义务按《香港基本法》第40调规定,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终审法院认为权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业豁免缴地税及差饷等,但不等于政治权利。由此引申出乡村村代表选举办法的改革,当时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广泛争议以及部分新界原居民的反对。

判决经过政府长达3年多的讨论后,2003年2月终于通过《村代表选举条例》,改革村选举制度。现时,村代表分为两个组别,一为“原居民代表”,另一为“居民代表”;这俗称“双村长制”,两个组别的选举分开进行。两名村代表分别代表居民反映村内事务意见,而原居民代表也额外负责处理一切与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及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村代表的任期为四年,现届村代表任期由2003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

参加原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需年满18岁,是该乡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原居民定义为1898年时已经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是原居民的父系后裔。参加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需要是年满18岁香港永久性居民,并连续三年居于该乡村。

代表选举的候选人则需年满21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获得所属组别5名登记选民提名,并本身已登记为所属组别的选民。原居民代表参选人需为原居民;而居民代表候选人则需连续六年居于该乡村。

2003年7月至8月举行首次“双村长制”村代表选举,部分票站出现怀疑黑帮“晒马”(召集人马、向对方展示实力)场面,《明报》报道指8月17日元朗屏山票站外有过百人叫嚣、大骂投票村民,香港警察反黑组控以非法集会拘捕27人。候选人邓展鹏得悉后质问警方“为何拘捕他的助选团”。时任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称事件是一种“点缀”,否则“称不上是乡村选举”。

在首次的“双村长制”村代表选举中,原居民代表投票率为72.91%,居民代表选举为74.61%。新一届的村代表选举将会在2007年1月6日至2月4日的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现在接受候选人提名(至2006年12月6日)。

街坊代表选举

街坊代表选举是香港新界的政治选举,如果居民的定居点不是认可新界乡村,他们不可选村代表,但可选街坊代表进入乡事委员会。长洲多年来以街坊代表选举,代替“村代表选举”(前称村长选举)。街坊代表选举与香港其他地区选举不同之处,是每名选民可以“1人投39票”,即1人可同时选择39名候选人。

行政长官选举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6条,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具体细则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节同时订明,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需获得100个选委会委员提名,方可正式成为候选人。投票以不记名方式、绝对多数制进行,候选人即需取得401票才能当选。与许多西方选举制度不同,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

1996年举行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中,共有3名候选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会委员人投票后,董建华获得80%的选票,击败对手吴光正及杨铁梁当选。2002年,董建华在无竞争对手下,挟着713名选委会委员提名支持而获得自动连任。

不过,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行政长官辞职后补选过程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争议声之中,解释《基本法》谓行政长官辞职不等于任期完结,因此继任的行政长官曾荫权只能完成董建华的任期,即到2007年终结,而不是从2005年起计算5年到2010年。反对人大释法的人则指这违反了《基本法》第46条。最后,行政长官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情况与2002年董建华连任时相似。曾荫权在796名委员(4人身兼立法会议员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之中,获得了674个提名签名,成为唯一候选人而自动当选。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举行,曾荫权获得649票,击败只得123票的梁家杰成功连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明确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亦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港区人大代表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每届任期5年,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香港和澳门在主权移交前后均有代表成员(当时是广东省代表)。虽然两个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而不实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仍会一同其他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人口计算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通过间接选举产生香港地区的人大代表(港区人代)。不过,香港和澳门人代的人口名额比例也比内地城市的比例为高,并另设选举办法。

由于港区人代并没有本地直选议席,也没有本地 立法权、仅在全国人大会议中代表香港,而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又多数不适用于香港,因此香港市民普遍对人代选举制度感到陌生。港区人代年纪普遍较大,根据2002年11月5日《明报》对香港城市大学学者蔡子强采访,人大会议“……暮气沉沉、思考老化、活力愈来愈少,‘人大代表’最终会变成荣誉多于真正的民意代表。”港区人代鲜有在香港本地集体发言、发表议政感想等。曾宪梓等见报率较高的港区人代,多会被香港传媒及社会人士当成是亲北京人士的代言人。

港澳地区的人代选举办法通常会在上一届全国人大预先决定通过。香港主权移交后的首次港区人代选举在1997年12月举行,共选出36名港区人代,参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年3月制订的选举办法,投票的间选组织“选举会议”由第一届特区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共424人组成。选举会议成员在11月13日至28日期间提名参选人,共有72名参选人符合资格。根据选举办法,由于符合资格者超过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因此在12月6日先举行了一次预选,产生了54名正式候选人。12月8日再进行正式港区人大代表选举,选出第九届全国人大的36名港区人代。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港区人代的选举办法。第十届港区人代的选举会议成员,组织办法为:

以第二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为基础;加上不重复的第九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加上不重复的第九届港区人大“选举会议”成员;加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第十届港区人代选举会议成员近900名,比第九届的424人增加约一倍。而且选举办法采取全票制,即投票人必须投选36名成员方算有效。这和内地选区中,选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的办法不一样。第十届港区人代选举符合资格者,同样超过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2002年11月29日先举行过预选,再于12月3日选出36名港区人代。在这次选举中,一般和亲北京党派势不两立的民主派共有5人参选,分别为香港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何俊仁、单仲偕、张炳良以及民协的冯检基,但在11月29日的预选中全军覆没。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港区人代的选举办法,废除了预选制度。第十一届港区人代的选举会议成员,组织办法为:

以第三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为基础;加上不重复的第十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加上不重复的第十届港区人大“选举会议”成员;加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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