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是2005年9月23日成立的,是一个高层次会计人员的协会组织,主管单位为厦门市财政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10号5楼,邮政编码:361004 性质:是由全市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在工作中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推动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团结组织全市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企业科学管理,科技创新,为企业改革和经营决策、实施科技兴国持续发展的战略服务,使本会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事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进行诚信评价,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远程教育; (四)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 (五)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充分调动总会计师积极性,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设总会计师及其预备队伍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服务; (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 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与专业咨询服务; (九)举办与专业相关的刊物、网站;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专题研究报告; (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协会章程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Xia Men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XACFO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应设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在工作中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推动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团结组织全市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企业科学管理,科技创新,为企业改革和经营决策、实施科技兴国持续发展的战略服务,使本会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事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厦门市财政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10号5楼,邮政编码:36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进行诚信评价,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远程教育; (四)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 (五)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充分调动总会计师积极性,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设总会计师及其预备队伍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服务; (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 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与专业咨询服务; (九)举办与专业相关的刊物、网站;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专题研究报告; (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一)个人会员是指各有关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取得相应职称、资质、学位的个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本会的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 1、企、事业单位和院校、团体、中介机构、机关等单位中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 2、取得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士; 3、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 4、会计、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等专业著名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总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经本会聘请作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上第(一)项个人会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该单位的主管财务工作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会计、审计类的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可代表该单位参加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提交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在我市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各行业、各单位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协商或秘书处提名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八) 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五)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人员;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及本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开支; (八)处理会长交办事项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研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专业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对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终止清算后的资产上交市财政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厦门市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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