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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殡葬管理实施方案
释义

为了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和习水县人民政府(2002)第七号令(即《习水县县城城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殡葬执法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习水县殡葬执法队”,负责全县殡葬执法工作,对未按规定进殡仪馆的行为强制性执法。执法队属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4-5人,股级建制,归属民政局直接领导,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民政局要在现有人员中调整人员、充实力量,加强殡葬执法队的管理;负责县城城区殡葬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全县殡葬服务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殡葬改革的牵头单位,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区)殡葬改革,统筹规划全县殡葬设施建设,督导县殡仪馆、执法队的自身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牵头协调解决殡葬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反馈相关部门参与殡葬执法情况。

东皇镇:负责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是县城区殡葬改革的主要工作部门,要把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广泛深入地宣传到干部群众之中,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城城区内的干部职工、工人、农民、街道居民的丧葬活动必须在县城殡仪馆举行,对拒不执行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强制执法。对不主动协调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县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城管局:负责做好县城城区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对不执行《暂行办法》,在公共区域搭棚设灶、影响市容环境、阻碍交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办理丧葬活动的,要做好工作,劝其拆除,对拒不拆除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局:负责殡葬执法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妨碍执行公务或阻挠、围攻、殴打从事殡葬执法人员的,要视其情节,按照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必须凭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对未持民政局证明,擅自办理丧葬抚恤补助的,按有意失职,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工商局:负责查处制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工作。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要责令禁止制造与销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纪检、监察:负责对拒绝进入殡仪馆办丧事的干部职工及其单位进行纪律监察、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暂行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除按习纪发(2002)030号文件处理外,其亲属所在单位(包括提供场地办理丧事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先资格,并对该单位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和违纪通报批评。

殡仪馆:负责殡葬服务工作。收费项目必须按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审核联合下达的收费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收费项目,应经物价局批准行文方能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搭车收费。虚心听取丧属和群众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增加服务设施、保证服务场所设备的整洁完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按文件规定标准收费。工作人员要统一服装,佩证上岗,确保丧属满意。

三、操作程序

(一)在县城城区死亡的人员,必须在六小时内进入殡仪馆,对未进殡仪馆在家举行丧葬活动的,先由所在单位领导、社区居委会、东皇镇政府、殡葬执法队负责做工作,经做工作仍不主动进入殡仪馆的,由民政局牵头,公安局、城管局和殡葬执法队共同组织力量强行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尸体到殡仪馆12小时内丧属不介入的,执法队按无名尸体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规划区内办理丧事,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由公安局负责禁止。

(三)在规划区内办理丧事,在公共场所搭棚设灶、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局负责禁止。

(四)对丧属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特困户,经本人申请由社区和东皇镇政府出具证明,经民政局同意,殡仪馆安排在缅怀厅和安仰厅停放,免收停放费;其水费、电费、卫生费按成本收取。

四、丧属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进入殡仪馆治丧的权利;

(二)有获得殡仪馆提供优质服务的权利;

(三)有选择殡仪服务项目的权利;

(四)有权监督、反映殡仪馆违反规定收费的权利;

(五)有权向殡仪馆直接提出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对殡仪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设施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义务:

(一)有爱护殡仪馆财产和殡仪设施的义务;

(二)有爱护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的义务;

(三)遵守殡仪馆有关殡仪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奖惩办法

(一)在殡葬改革中,认真执法,切实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由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亲属死亡后,未按规定进入殡仪馆办理丧事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以及为丧家提供治丧场地的单位,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且取消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的一个月一次性奖金。

(三)对拒不进殡仪馆办理丧事的,其直系亲属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取销死者所在单位和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年终文明单位评先资格,同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责任罚金每人次1000元。并由纪委监察部门对其直系亲属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拒不进入殡仪馆办理丧葬活动的丧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办理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手续,县财政局拒付丧葬费、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民政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对象,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丧属社会保障金。

(五)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责任单位,民政局、东皇镇政府、城管局为第一责任单位,要互相配合,综合协调,切实落实工作措施,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职工的一个月一次性奖金。

六、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方案实施前,违反县人民政府七号令的,按原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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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