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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释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省、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安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7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对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县的监管网络,使《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我县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今年年底,全县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对我县酒类销售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实行许可制度。对农村居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的,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产品的,实行备案制度。要严厉查处未获销售许可或未备案登记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县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年底,全县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索证率达到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四)全面落实农村居民自产自销酒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机构建立,人员到位。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体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制,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级各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督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加强督查,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同时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各自职能,既要分工,又要合作,互通情况,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在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

(一)经贸部门一是主要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等工作。二是主要负责酒类销售许可、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等工作(确保全县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索证率达到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二)质监部门主要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等工作(确保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酒类生产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销售者依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商标侵权现象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四)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销售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得兼营有毒有害物品等工作(确保全县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对干扰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要依法处理。

(六)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的超区域销售行为(确保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4日—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认真学习《办法》,采取悬挂标语、发布公告、宣传车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为进入全面检查阶段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6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对2008年7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经贸部门必须在9月30日前按规定补办酒类销售许可证。由于工作拖沓、组织不力,逾期没有补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将不再补办,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经贸部门负责。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合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6日—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顺利通过省、市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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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