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2006年度城镇退伍兵安置方案 |
释义 | 为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2006年度城镇退伍兵安置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城镇退役士官(一级 、二级);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士兵或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一至八级残疾军人;10年以上转业士官。 二、安置原则 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安置去向 属省、市直管部门的女子由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劳动人事部门接收安置到入伍前所在单位工作;大中专毕业生锻炼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办法进行安置;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士兵和士官、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残疾军人由政府统一安置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城镇户籍非农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政府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 四、安置办法 1、安置前,由安置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安置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择业观念,增强就业竞争能力,适应就业机制需要。 2、城镇退役士兵或十年以下士官的安置全部实行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二等功以上获得者、转业士官、一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统一安置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计算办法 根据《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通知精神,服役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发16000元;城镇复员一级士官在16000元的基础上增发20%,二级士官增发30%;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获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获二等功的增发20%;获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称号的,累计计算。获二等功以上人员、残疾军人、转业士官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另奖励4000元。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凭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七、工作要求 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这项政治任务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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