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农业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及农村经济管理的工作部门。市农牧局(兽医局)设 9 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政治处、政策法规处、农业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菜蓝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畜牧处(乌鲁木齐市治蝗灭鼠指挥部办公室)、兽医处、副食水产处(乌鲁木齐市奶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企业处(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市农牧局(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 31 名。 职能配置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以下简称市农牧局)。市农牧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农业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及农村合作经济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林业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林业局。 (二)强化的职能 1. 加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以下简称农牧业)和乡镇企业产业政策研究,强化农牧业行业指导,引导农牧业、农村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 加强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农牧业生产及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3. 加强农牧业科技和信息工作。 4.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5. 贯彻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实施规划,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三)转变的职能 1. 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牧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2.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3. 将草原采挖的审批权,下放给区(县)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农牧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主管产业政策,引导主管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主管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并管理“菜篮子工程”和农牧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及经济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预测并发布农牧业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宜农宜牧资源、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制定主管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重大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七)拟定主管产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以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八)组织、指导、监督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家畜(禽)、水产品、种子、种苗的防疫、检疫和种畜(禽)、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管理以及治蝗灭鼠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兽医医政和兽药(包括生物药品)药政、药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种子生产、种子经营、动物诊疗、兽药经营、种公畜使用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九)组织、指导和监督渔政、草原监理、草原防火工作以及农、牧、渔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主管产业的涉外事务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实施和管理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有关援外项目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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