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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省法制办公室
释义

机构职能

(一)拟定省政府的立法规划和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四)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省人大发送省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五)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省政府行政规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法规性文件汇编,负责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团体编印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

(九)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省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依法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办理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十)负责对全省仲裁机构的组建和有关仲裁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十一)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二)研究政府法制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改革开放等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拟定省政府依法行政的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指导。

(十三)负责省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州、县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队伍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7个职能处和机关党总支部:

1. 综合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与干部培训、劳动工资、档案、新闻、信访、保密、保卫、后勤服务、行政管理、目标管理、编辑四川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和各处之间业务协调等工作。

2. 研究与培训处

负责政府法制综合研究,统筹考虑、编制省政府立法计划;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研究省政府法制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改革开放等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为省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拟定省政府依法行政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理省政府涉及经济、民事、法制事务及调查、研究、论证工作;承办省政府法制事务与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工作;研究撰写有关重要文稿;负责省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州、县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队伍人员培训工作。

3. 工交财贸法规处

负责工业、交通、财贸、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交通、信息、外经贸、审计、税务、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物价、粮食、盐业、煤炭、邮电、黄金管理、银行、保险、出入境检疫检验、海关、烟草专卖、民航、铁道等部门和单位。

4. 农林城建法规处

负责农、林、水、城建、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畜牧食品、农机、乡镇企业、测绘、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

5. 政法文教法规处

负责政法、外事、军事、民族宗教、劳动保障、人事、机构编制、科教文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外事、民族、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科技、文化、广播影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药品监督、宗教、侨务、台湾事务、知识产权、中医等部门、单位和军事机关。

6. 行政执法监督处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办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7. 行政复议应诉处

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政府各部门、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省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依法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办理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全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负责对全省仲裁机构组建和有关仲裁工作的协调、指导。

8. 机关党总支部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机关党总支部不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综合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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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