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院大法官 |
释义 |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国台湾依照中国台湾“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 “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语的用法中,通常系指该机关的成员。 任命资格“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大法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 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任命程序依“宪法”第78、7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然而,为因应大法官任期交错制度之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 职权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四类案件: 其一、解释“宪法”。 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其三、政党“违宪”解散案。 其四、“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对于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对于政党“违宪”解散与“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合议审理之。 现任大法官第七届-赖英照(兼“司法院院长”)、谢在全(兼“司法院副院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 第八届-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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