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 |
释义 |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必要性在税务检查中,查出来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一般都反映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资料上,并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或重复征税的现象必然发生,账面资料数据与征收金额不相衔接。 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上是查账工作的继续。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税务稽查调整账务的基本要求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1)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需要作出新的账务处理来纠正原错账。因此,新的账务处理业务必须符合会计原理和核算程序,反映错账的来龙去脉,清晰表达调整的思路;还应做到核算准确,数字可靠,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并使会计期间上下期保持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还要坚持平行调整,在调整总账的同时调整它所属的明细账户。 (3)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既要做到账实一致,反映查账的结果,又要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在账务调整方法的运用上,能用补充调整法则不用冲销调整法,尽量做到从简适宜。 税务稽查调账的基本原则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做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对所得税检查的账务调整,凡查出的会计利润误差额,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调整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本年利润 企业会计错误账项需调减利润的,则做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有关科目 此外,在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永久性差异而补缴的查补所得税款,只调整“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对相关项目不作调整。对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只调整“所得税”、“递延税款”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即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或贷记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不至混淆当年度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例:年度决算后,查获芦溪酒厂上年10月份销售粮食白酒1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70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元 贷:库存商品 117000元 从本例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末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年度决算后检查发现的,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因此,应作调整为 借:库存商品 470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000元 ——应交消费税 25000元 借:所得税 16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元 这样调账,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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