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 |
释义 |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WORLD CHINESE LAST NAME CULTURE RESEARCH),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姓氏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总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总会) 英文名:WORLD CHINESE LAST NAME CULTURE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姓氏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在世界有华人居住和生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开展工作,如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总会李氏分会(中国香港)、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美国)、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新加坡)、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会/分会(英国)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姓氏文化,同时加强各行业之间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千年中华姓氏文化,组织研究、宣传、交流、合作、开发、等中华名字的各个姓氏历史文化资源;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 第七条 了解掌握全球中华民族各姓氏宗亲信息,搜集有关资料,撰写、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会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活动; 第八条 组织海内外同姓氏各界人士做好文化、经济、科研、学术、旅游、国内外商务考查、合作、等相关交流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统筹、组织全球华人各姓氏的文化活动,做好各分会的研究创作指导工作,保障姓氏文化活动沿着有序、积极、健康的规道发展; 第十条 举办“姓氏文化论坛”或“姓氏同宗合作交流洽谈会”,吸引热心于此各界的专家、学者探讨、争鸣与深入研究,不断扩大合作、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世界华人姓氏文化研究总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并定期公布,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 业绩,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开除本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 会务日常活动或开展工作的使用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优秀者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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