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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释义

概述

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6、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

(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或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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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