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山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 |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成立于1994年3月,是全国首批省级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是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省财政厅的领导和监督。协会由原省政协主席郭裕怀、原省人大副主任王昕、原省政协副主席、全国著名改革家吕日周为顾问;由原省财政厅厅长原崇信、现任财政厅厅长郑建国为名誉会长;由省财政厅巡视员张庆华任会长;由全国著名法学家应松年、全国著名经济学家王珏、晓亮任高级名誉顾问。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行业业务指导。截止到2008年底,有团体会员115家,个人会员933人。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山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ShanXi Certyfied Public Valuer Society缩写为SXCPVS。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创新行业文化,全面促进行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山西省财政厅的领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研究制定适合行业实际的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年检和会员登记管理; (四)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提出初审意见;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 (八)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宣传资产评估行业; (九)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行业文化; (十一)组织同境内外资产评估组织及其它组织机构的交流和研讨;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三)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四)办理中评协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五)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山西省资产评估实际,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个人会员和非执业个人会员。执业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中评协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第七条 团体会员 (一)执业团体会员:经省财政厅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执业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2.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但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通过中评协或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省评协推荐上报,按照规定程序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评协推荐上报,按照规定程序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管理制度; 4.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一条 执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3、5、6、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认为必要并报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同意,可延期或提前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选、推荐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九)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认为必要并报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批有关方面推荐的个人会员资格; (三)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并报下次理事会追认; (四)其他由常务理事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与理事会合并召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年须提交一份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相关议案。议案可由常务理事单独提出也可联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执业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联系单位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执业单位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执业单位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执业单位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八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理事会通过。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按中评协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评协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并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执业规范的组织实施、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组织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组织业务培训、后续教育、考察学习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行业刊物、学习资料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组织课题研究和专题研讨会的支出; (十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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