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是2004年经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农业生产资料行业的组织。协会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科研等部门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本会的宗旨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作用,为全体会员和本行业服务,成为企业、农民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我省农资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组织本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生产资料购销政策,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我省的农资产销工作;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济发展调查研究,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坚持公正性、有效性、高效性,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与行业生产、购销、经营资格、年检、初审等认证工作,参与资质、信誉审查,参与制定农业生产资料行业标准及产品品质、标准鉴定等; 培育并创立协会自身的农业生产资料品牌,统一注册农业生产资料商标,组织评选并向国内外企业宣传推荐行业内的优质品牌;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制止、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行业间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进出口业务,组织反倾销活动,参与协调国际、省际之间的贸易纠纷等工作;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商品展销会、展示会和广告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活动,发展与行业有关的公益活动;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 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为个人职称评定等提供参评资料;评选本行业的先进企业和个人;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会员管理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行业信息处理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有效提高协会为农业生产资料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省农资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及科研、教育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农资协会或与农资相关的科研教育机构等。 (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二张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六)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五)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五)团体会员年度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在会员注册的同时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协会财务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民政厅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八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函或网上等注册方式。 第二十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受到奖励的会员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律公约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同行业自律,倡导正当竞争,保证全省农资行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利益,经本协会全体会员共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是指山东省境内所有参与农资大流通的农资生产、销售、科研、服务为主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总称。 第三条 山东省农资行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开公正、互惠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协会倡导我省全行业从业者积极加入农资协会,认真履行本《公约》,从维护“三农”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农资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不得违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低价倾销或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同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应尊重知识产权,严禁盗用他人产品品牌和包装。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不应以抢购、套购、侵权等手段来损害其它会员单位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要把维护“三农”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农资行业自律的根本任务。 第十条 本协会严厉禁止以下几种违法违规行为: 1. 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 2.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产品; 3. 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资产品; 4. 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 5.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农资产品; 6.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合格证; 7. 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 8. 利用各种广告和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 9. 农资生产、销售过程中计量违法。 第四章 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共同维护农资行业信誉,促进本行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二条 尊重和维护其他会员单位的权利和利益,依法和规范经营,开展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不得以虚假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不切实际的承诺,欺骗客户和其他会员单位或欺瞒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向服务对象公开收费标准和各项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加强行业内外的监督。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接受社会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不得在广告中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他人,不切实际的夸大自己,以此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及时向协会通报恶意侵权行为、信用记录恶劣的债务人情况等。协会将及时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在协商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第五章 执行与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会制定的章程、各项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协议、决定,并接受协会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并要求协会对违反协会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会员单位,给予公约规定的有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通报批评; 业务制裁; 通过媒体曝光; 取消会员资格;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2006年9月26日召开的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DAM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为主体,联合农业生产资料研究机构以及与农业生产资料产业有关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和发展先进生产力,代表和维护会员及广大农民的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农资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的作用,为企业会员和本行业服务,成为企业、农民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实施农业生产资料行业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资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自律行为,推动我省农资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本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生产资料产购销政策,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我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管理工作。 (二)开展行业和地区农业生产资料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与对策;研究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的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管理的法规、制度及办法等方面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制止、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行业间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坚持公正性、有效性、高效性,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参与行业生产、购销、经营资格、年检、初审等认证工作,参与资质、信誉审查,参与制定农业生产资料行业标准及产品品质、标准鉴定等。制定本协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等制度。 (五)组织本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的信息交流,通过创办刊物,设立网站等形式,为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培育并创立协会自身的农业生产资料品牌,统一注册农业生产资料商标,组织评选并向国内外企业宣传推荐行业内的优质品牌。 (七)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实施开展进出口业务,组织反倾销活动,参与协调国际、省际之间的贸易纠纷等工作。 (八)组织引导会员单位的商品展销会、展示会和广告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评选本行业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九)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为个人职称评定等提供参评资料。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并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具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管理和经营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从会员单位中确定的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组成,以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监督检查协会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四)签署本协会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举办和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协会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记2004年9日26日,农资协会在济南珍珠泉宾馆会议厅举行成立大会。 2005年3月17日,农资协会召开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 2005年11月6日,农资协会参与组办了由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共同在潍坊召开的“第六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议”,袁敦华会长在开幕式上致辞。 2006年1月10日,农资协会召开副会长座谈会议。 2006年3月16日,农资协会在济南山东中豪大酒店召开了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6年4月17日-21日,省农资协会组织了部分会员赴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 2006年5月12日,全国供销总社农资局李占海局长一行来我省调查了解农资连锁经营情况,并由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在潍坊富坤大酒店召开座谈会议。 2006年6月8日,农资协会以通讯形式召开了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 2007年1月19日,农资协会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济南召开。 2007年4月21日,由农村大众报、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山东省农资协会联合主办的“2007‘创和谐社会铸诚信品牌’活动颁奖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第八届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新闻发布中心隆重举行。 2007年6月15日,在济南舜耕山庄召开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7年12月7日,在济南举办了第三期“庄稼医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2007年12月21日-23日,协会举办了第四期“庄稼医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2007年12月28日-30日,协会举办了第五期“庄稼医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2008年1月17日-21日,协会与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联合举办的第六期“庄稼医生”培训班在济南召开。 2008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化肥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保障春耕生产用肥,稳定化肥价格工作。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山东省分会场的会议。协会参加并负责了山东分会场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2008年3月19日,协会在济南召开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 2008年4月23日,由农村大众报主办的“史丹利”科学施肥应对高价肥研讨会在济南山东新闻大厦召开,协会秘书长张美华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2008年8月20日-22日,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参加了由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在乌鲁木齐举办的“农资连锁企业业务流程规范与信息化管理研讨班”,主要学习了农资连锁企业业务流程设计及管理规范、农资连锁企业总部的信息化建设及门店管理控制技术;农资连锁经营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的制定等方面的内容,并听取了国内外农资市场趋势分析和国家关于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工作要点,以及典型经验介绍。 2008年10月25日,协会会长袁敦华、秘书长张美华参加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潍坊召开的第三届四次理事会议。袁会长与张秘书长认真听取了有关领导讲话和中农协会2008年工作总结、2009年工作要点,以及中国农资集团、江苏、吉林等流通企业的发言;与安微、湖北省农资协会进行了工作经验交流,就当前农资市场形势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讨论;袁会长还在会上对省农资协会工作进行了回顾与总结。 2008年10月25日-27日,袁会长与张秘书长还参加了在潍坊召开的第九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和专题报告会。 2008年11月17日,协会印发文件《关于公布“品牌企业创优质服务”宣传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公布了在“品牌企业创优质服务”宣传活动中,获得“指导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明星企业”荣誉称号的6家企业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协会在第九届磷复肥会议期间推出的《山东肥料市场透视》大型新闻特刊上设立专刊,为这6家企业进行了宣传。 2008年11月19-20日,协会在临淄召开“创新农资经营服务”现场座谈会。 2008年12月28日,为了扩大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农资经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协会与山东大学品牌经济研究中心联系后,组织部分会员单位参加了由山东大学品牌经济研究中心和山东大学品牌实验室联合主办的“布兰朵”品牌大讲堂活动。这次讲座由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品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孙曰瑶教授围绕“如何进行品牌建设”的主题进行讲解,主要涉及品牌与商标、品牌与广告、品牌延伸、品牌营销、品牌传播等方面的内容。 2009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到我省调研化肥供应和价格及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有关情况,听取省价格、化肥生产主管部门、供销社、农资公司等单位关于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情况汇报,并在省物价局招开座谈会议。协会秘书长张美华应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2009年5月6日-7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江苏召开春季会长会议。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副会长及国家发改委、江苏省供销社有关负责同志等近60人参加了会议。协会会长袁敦华作为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副会长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会上作了协会工作报告,并分析了当前山东化肥市场状况。 2009年5月6—7日,清华农业·农资导报新农村建设学院和众德三农大学堂在寿光联合主办了‘新形势下农业产业链经营增值培训峰会’,来自全国的150余名经销商参加了会议。省农资协会应邀由副秘书长王茂田参加了此次峰会。 2009年7月25日-26日,协会在烟台召开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刘力群、协会会长袁敦华以及协会各副会长、常务理事共41位代表出席了会议。 2009年7月26日,协会印发文件《关于公布“山东省农资经营企业20强”名单的通知,公布“山东省农资经营企业20强”名单。 2009年8月27日-28日,协会在济南举办了“山东省农资协会信息员培训班”。协会21家信息联络单位推荐的21位信息员参加了本次培训。培训合格后,协会颁发了“山东省农资市场监测信息系统”项目合作单位和“山东省农资市场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员聘请证书。 2009年8月10日-13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副会长龙文一行来山东进行农药市场专题调研。山东省农资协会会长袁敦华、副会长张美华就山东省农药生产、经营、市场管理情况及省公司农药经营情况与龙文副会长一行进行了座谈交流。副秘书长马玮陪同龙文副会长一行先后去日照、青岛、烟台三地,对日照东港区农资公司、胶南绿洲农资公司、莱阳市农资公司、烟台市农资总公司等进行实地调研。 2009年11月15日, 由省农资协会和中华合作时报社、北京雷力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论坛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召开。 2009年12月10日下午,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合肥召开三届五次理事会。协会作为理事单位,派出副秘书长马玮参加了本次理事会。会议由副会长龙文主持。 2010年4月21—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社《关于全面启动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引导会员企业学习借鉴省内外优秀农资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自身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的建设,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一行22人,赴安徽辉隆集团考察学习。 2010年7月16-17日,由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农流通协会、中国农资传媒等机构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农资总裁圆桌论坛”在京召开,协会会长、省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敦华应邀出席本次论坛并做论坛演讲。 2010年9月23-26日,第十一届国际果蔬·食品博览会在烟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此次展会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中国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等11个单位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商务厅和山东省供销社等7个单位承办。根据省社要求,为促进会员单位进一步了解市场形势,加强沟通和交流,协会统一组织参展、布展本届博览会,设“山东省农资协会推荐名优企业及其商品展区”。 2010年9月份,协会与农村大众报联合开展“第二届山东农民最喜爱的农资品牌调查”活动,通过广大农民投票、专家评选,从众多参评企业中推出山东农民最信赖的农资品牌企业30家。本次活动中山东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荣获了“2010山东农民最信赖的农资品牌企业”和“2010服务三农卓越贡献奖”两个奖项,并在11月召开的“首届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论坛”上获得了相应的奖牌和证书。 2010年11月12日,中农流通协会在南京召开“2010年度中国农资经销商年会暨全国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颁奖典礼”, 协会积极组团参加。由协会会长袁敦华亲自带队,14家会员企业参加了本次年会。袁会长出席会议并作为颁奖嘉宾为全国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代表颁奖。协会会员单位中山东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天力农资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众得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当选为“2009-2010全国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并分别荣获“领军企业奖”、“创新企业奖”、“成长企业奖”。 2010年11月27—28日,由山东省供销社和大众报业集团联合主办,省农资协会与农村大众报等单位承办的“首届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论坛”在济南珍珠泉宾馆召开,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论坛公布了“2010山东农民最信赖的农资品牌企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获奖名单”等七个奖项的获奖名单。 2010年11月27—30日,协会与山东省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大众报联合举办了第七期“庄稼医生”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班,共有43人参加了培训,并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考核认证,获得了“庄稼医生”职业资格证书。 2010年12月17—21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广西南宁举办了第二期“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标准宣贯和规范管理培训班”。协会组织济南、枣庄、日照、泰安等地部分会员单位11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