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协会隶属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接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06、2007、2008年获得优秀社会团体称号,多次受到主管部门的表扬。现有会员单位345家,专业覆盖到了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现任协会名誉理事长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万利国同志担任,理事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宋锡庆同志担任,副理事长分别由程怀中、孙利祖、陈文、刘国梁、张国强、林峰同志等担任,秘书长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副处长程怀中同志担任,常务理事79人,理事245人。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事业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协会组织机构及权力: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还设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协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培训咨询服务部,协会工作人员9人,专职人员7人,兼职人员2人,大部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十几年来,省建设监理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在全省会员单位大力支持下,坚持双向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广泛开展信息服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企业整体素质。 二、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同行业间的交流。 三、认真做好监理规范化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与监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协会紧跟时代的步伐,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争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山东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腾飞多做贡献。 协会章程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ociety of ShanDongProvince 英文名称缩写为:CSSSDP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咨询服务事业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省及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工程建设监理书刊、资料及制作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做好ISO9000 质量体系贯标认证和企业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省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省内外及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等; (十四)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协助开展行业管理; (十五)完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的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一般由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和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未有违纪违规和触犯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 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于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后,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监理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竞争秩序,营造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理市场和秩序,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守则 第三条监理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守法”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 第五条监理企业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不得采用串标、包标等方式非法获得监理业务。 第六条监理企业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以逃避税收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返回监理费用或其他非法行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的规定或行业指导价的有关规定,不得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而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八条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 第三章监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九条监理人员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企业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工作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杜绝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监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如违反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监理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不得利用职权介绍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受聘监理人员必须与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监理企业同意,不能到其它单位另行从业,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可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将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站); (三)取消参加优秀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评选资格;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建议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首次违反本公约第六至第十三条的,按第十五条(一)款处理。事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的,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第十五条(二)至(四)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第十五条(五)款处理。对于违反本公约第四、五、十一条的,按第十五条(五)款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公约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