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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赛家鑫
释义

简介

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其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残忍杀害。2011年3月,云南高院推翻了一审死刑的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缓。近日,该判决结果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质疑。在一个调查中,有将近98%的网友都认为李昌奎“应死刑,比药家鑫凶残”,故称其为“赛家鑫”。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回放

奸杀少女 摔死幼儿

李昌奎之前是喜欢王家飞的。他们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据查,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

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高法重审 死刑变死缓

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王家也提出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李昌奎辩称:他并不是为李家和王家的家庭琐事主动回来报复杀人的,而是受王家飞之约,专门回老家来处理感情纠葛的,并非预谋作案。

昭通中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异议

受害者家属

死缓的终审改判让受害者家属非常震惊。“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王家飞的家属说,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积极赔偿”,家属说,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随后,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舆论媒体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发微博称: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网友“老爷爷吃花生米”:“长久以来,我国一直主张司法专业化,如今接二连三地遭到民间的舆论‘逼宫’。司法专业化,本身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公众信服,但本案显然没有做到。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那么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

争议

自首成了免死金牌?

“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也愿意积极赔偿。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一名网友说。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自首情节就可以免死?”网友维扬卧龙说,“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那对普通老百姓的仁慈又体现在哪儿呢?”

欧木华发表评论说,即便李昌奎是在走投无路之下才自动投案的,但这依然属于自首。不过,认定自首情节并不必然要量刑从宽,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

记者了解到,我国法律对自首的规定相对简单模糊,大体上只有一句:“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去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药家鑫就是这样被“判死”的。因此,自首显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免死金牌”。

不能用公众怒火杀人!

早在去年药家鑫案审理时,法学学者贺卫方就发表署名文章《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他指出,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他提醒舆论要冷静:“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而在李昌奎案件中,又有很多人表示:两案的结果不同,就因为舆论的关注度不同。网友杨涛发文称,“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有一个擅长利用舆论的代理人,审判前就受到舆论分外关注。而李案在审判前却没有引发舆论关注。”

他说,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就让罪行更严重的李昌奎得以免死,岂不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司法只有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公正,赢得公信。

而一部分网友则相对冷静地表示:“要以案说案,依法断案,不能用公众的怒火来杀死一个人。”

少杀、慎杀到不杀

如药家鑫案一样,李昌奎案又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杀还是不杀?人们众说纷纭。记者采访过的一名法学家预言,大概30年后,我国死刑会被废除。去年《刑法》大修,废除了13种死刑后,学界一种呼声很高的观点就是:以暴制暴不是现代法治该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将在我国“逐渐被废除”。因此,少杀、慎杀也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共识。

有网友认为:“冤冤相报何时了?留着李昌奎的命让他来赎罪,岂不是更好。”另有网友认为:“在如今的大环境下,即便要废除死刑,也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绝不能搞个案突破。”

进展

迫于压力 决定重审

“我们坚决要求一命还两命!”昨日,王家飞的父亲王廷礼对记者说,早在一个月前,他们就向省检察院申请,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终审判决。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希望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死刑。“我们向省政法委,甚至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都递交了申请书,不过到现在都没有回音。”

王廷礼还说,一审二审分别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县进行审理。一审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庭审,拿到判决。但是“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他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

随后,记者致电省高院,该院新闻中心相关人员表示,省高院对此事非常重视,目前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之后会向社会公布一个审查结果。至于是否会提请再审程序等等更多情况,目前还不便透露。

受害家庭 再请律师

7月15日,据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向记者透露,日前云南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已经正式委托药家鑫案原告二审代理律师王勇为其代理律师。据家属透露,此次王勇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成为其代理律师,仅收取了象征性的1元钱代理费。7月16日中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律师王勇今日在个人博客上发表题为《李昌奎案进入再审程序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今日向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的博文。

正义律师 发表博文

今天(16日)中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院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第三百零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从上述决定再审依据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案再审,既有当事人不服申诉,也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这里并未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这是两个概念),同时,还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可以启动再审的途径基本都有了(就差上级法院发现及检察院抗诉程序了)。

因此,我们对于本案毕将被拨乱反正,毕将依法纠正错案,充满了信心!

但是,案子虽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不代表着必然的取得了胜利,我们还会每一步都严格依法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的,直到取得最终的胜利!!!李昌奎的伏法之日,就是还法律公平、公正本来面目之时!

我们坚信,法律必胜!错案必究!人民必胜!正义必胜!

期待这次云南高院能够知错就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不会放弃依法维权,不会放弃努力的。

王 勇

2011年7月16日于北京

随后记者与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律师王勇电话取得联系,证实了此事。

高院下文 重新审理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高法给出自己观点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审理最终结果

云南李昌奎案的案情和审判过程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从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开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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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