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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部分责任单位职责的调整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新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的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仁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市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应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协调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草拟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监督工作。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召开安全事故评析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负责规定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的资格申报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

5、对全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其它行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实施面上监管。

6、负责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7、组织推广安全技术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负责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置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6、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7、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8、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9、负责全市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和协助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2、负责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许可证》等证件的核发管理,建立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协调组织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负责对建筑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5、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负责设立和完善水上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4、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6、负责车站、码头的交通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进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

3、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负责组织煤矿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等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执行安全监察制度。

6、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市经贸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全市经贸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经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负责检查全市经贸系统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组织协调经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经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和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

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负责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4、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2、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督促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如漂流等)及团体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4、按照国家和省的关规定,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机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乡村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根据《遵义市城市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燃气行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对燃气充装站和经营点实施安全检查。

2、负责督促对城区供水管网维修管理,严格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农副业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和汛期管理,对农副业自用船进行登记建档,对农副业自用船业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止农副业自用船从事非法载人载畜载货,参与农副业自用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从事专业捕鱼和养鱼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检查及船员考试发证,制止渔船非法改变用途,从事载人载畜载货等的非法营运。

2、负责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协助港监部门对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档案,起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和森林防火预案及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病险水库进行监控和治理,加强对汛期的安全监管。

2、负责对全市冬修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申报采矿权的设计报告、安全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2、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盗采资源的现象进行处罚,杜绝非法开采行业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药监局工作职责(职业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医疗救治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3、负责向全市通报食品和药品方面的信息和检验检测情况,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4、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组织深入村组、农户的宣传活动,及时向市民宣传食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粮食系统仓储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仓储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仓储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2、负责组织仓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习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以及专项整治工作。

3、及时上报信息和材料,组织对各种隐患进行整改和处治,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文体广播电视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报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电视媒体进行推广,对典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暴光。

3、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及时呈报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专业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4、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茅台酒厂(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仁怀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仁府办发[2005]14号)同时作废。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一票否决”制度适用范围

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部门,即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包保”责任书的单位,纳入“一票否决”制度的管理范围。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

由市安委会牵头,按照每年年初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8项工作制度,事故控制指标分解以及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包保”责任书内容,逐项进行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票否决”的对象。

1、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不足60分的;

2、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3、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5人(含5人)以上的;

4、所辖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偷挖盗采煤炭资源形为的,或有非法煤矿发生不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5、发生其它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惩罚内容

1、凡是被列为“一票否决” 的单位,该单位不准参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

2、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参加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作为考察提拔任用对象;

3、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除按问责制规定接受问责外,要书面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写出自我检查材料,实行戒免谈话。

4、由市人民政府制作“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警示牌,以示警告,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领导实行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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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