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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煤炭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宁波市煤炭行业协会是由宁波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以及从事煤炭科研、学术研讨等机构组织、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的成立是政府和企业的共识,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大势所趋。据统计,目前宁波已有煤炭经营企业276家,2010年的销售总量达1.2亿余吨,但是这样庞大的煤炭行业大军却没有形成团体。行业协会的成立,是煤炭企业的共同心愿。

宁波市煤炭行业协会成立仪式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3月21日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办法,以及会费收取标准、会员管理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宁波市政协副主席张明华出席会议并当选协会名誉会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煤炭行业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CITY CO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缩写N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宁波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以及从事煤炭科研、学术研讨等机构组织、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全社会的煤炭行业,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在政府与煤炭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煤炭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宁波市县前街6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煤炭工作的方针政策。依照《企业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二)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推动横向交流,做好市场调研,为政府决策当参谋。

(三)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信任,以服务赢得会员信赖。帮助会员积极开拓经营发展新模式。

(四)参与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和制定,整顿流通秩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煤炭经营数据统计、整理、分析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汇总、发放、执法检查及年检工作,建立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经营新格局。

(五)搜集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国际、国内煤炭行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学术研究。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煤炭行业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七)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时自愿交纳会费,遵守本会的行约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四)审定通过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次,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基本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重大项目的设立;

(二)决定国际、国内煤炭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商议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拟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拟订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七)聘任秘书长;

(八)决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

(九)审议重大财务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根据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他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和任免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连聘连任。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提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买断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宁波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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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5: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