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母亲河奖 |
释义 | “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 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大奖,是民间最高奖项。它是为表彰奖励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间人士,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扩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社会影响,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业中来,为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而设立的。 简介奖项名称:母亲河奖 创办时间:2000年 主办单位: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奖项介绍“母亲河(波司登)奖”评奖范围为不受国籍、年龄、职业限制的非国家公务人员。 “母亲河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为10名左右,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万元。该奖涵盖生态环境的所有领域,面向所有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个人。任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成绩卓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绿色文明影响广泛;发明或推广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实效明显;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团体,积极开展活动,贡献突出的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江苏康博集团出资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波司登奖励基金”,并以此基金资助“母亲河奖”评选。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表彰奖励为我国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业中来,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特设立“母亲河奖”,并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条“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母亲河奖”获奖者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评奖范围面向海内外,不受国籍、年龄、职业限制。 第四条“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或单位组成“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事宜。 第五条评委会由评委和特约评委组成。评委由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单位负责人、生态环境领域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主要媒体负责人组成。特约评委由我国部分高校和网络媒体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都可以申报“母亲河奖”。 (一)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在保护哺育中华民族和一方人民的母亲河一一大大小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中成绩卓著; (二)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大力传播生态环保知识, 创作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作品,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影响广泛; (三)发明或推广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成效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或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重要支持。 第七条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奖励基金”,接受国内外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捐助,并以此资助“母亲河奖”。捐助达到一定额度可给予冠名权,即“母亲河(***)奖”。捐助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授予“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母亲河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母亲河奖”每年评选名额为10名左右,其中包括2名左右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条“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向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及社会发布公告。各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主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均可按照第六条有关要求推荐参评人选1名。个人也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或荐他。参评人选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征求所在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将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外候选人将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初选,按1:1.5至1:2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评委会。 (三)评委会对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对正式候选人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须超过半数)产生当年的“母亲河奖”获得者。 (四)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委托“母亲河奖”获得者所在地方(县及县以上)保护母亲河领导机构或团组织,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申报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情况反馈地址和电话;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国外获奖者,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如有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符评选标准的,由评委会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 (五)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举行颁奖典礼。 第十一条任何时候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一经查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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