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法法律关系 |
释义 |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法法律关系就是民法体系的基石。 民法法律关系民法法律关系的 客体、标的(不是标的物)、物 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 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二、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标的三、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标的与物的区分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总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Larentz指出,“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这一定义错误地将事实上的东西(生活)与规范性的东西(法律)混为一谈,因为一个法律关系可能与生活关系毫不相干。他本人则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 这二者至少有一点共同之处,即都认为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地)应受到法律规定的调整。在其他方面,传统学说对法律关系的定义,大概只是想说明法律关系能与现实生活相对应。在另一方面,Larentz的定义也有不足之处,这毕竟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此外,这一比喻也不适用于不受任何人限制的所有权。因此,现在他将法律关系表述为与所有权相同,都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对此加以干涉”。Hadding的观点与之类似,他认为如一项法律关系不与另一个人发生关系,那么此项法律关系就是无意义的。因此,应当将物权理解为“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决定权能”。这样表述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不过“权能”一词,也不符合“纽带”的比喻。 法律关系的第二个要素的实质,在于其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连续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 相关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表现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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