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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丽水图书馆学会
释义

简介

丽水图书馆学会创建于1986年4月,是省图书馆学会、市社科联团体会员,下设14个学会小组,会员遍及各市(县)图书馆、院校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图书室。现共有会员89人,其中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19人,省图书馆学会会员54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14人。

丽水市图书馆学会坚持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和“百花齐放,在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普及图书馆学会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图书馆研究成果,努力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编辑出版论文年刊《图苑科艺》一书和专业资料,是组织图书馆学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建设、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市图书馆学会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学习型的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历年来被省图书馆学会、市社科联评为先进单位。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会的名称为丽水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丽水市图书馆学会是由丽水市内的图书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开展图书馆学术上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促进丽水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丽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是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丽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学会挂靠丽水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隶属丽水市图书馆。

第六条本会地址:丽水市文昌路144号(丽水市图书馆内) 邮编:323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与进步。

2、加强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3、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和科普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4、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专业技术培训。

5、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6、介绍、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

7、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各种专业图书资料。

8、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取得管理员职称者;虽无职称但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者,积极支持和关心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人士。

4、团体会员:全市各系统各类型图书馆,各县市图书馆学会,支持市学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5、获得本会出版物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先优惠取得本会印发的各种有关学术资料。

3、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等活动。

4、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接规定交纳会费。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研究活动。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丽水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提出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须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如连任则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参加有关重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资助。

3、社会捐赠和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市民政局、主管局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丽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于2006年12月8日经丽水市图书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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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