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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
释义

§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

§ 正文

1912~1949年,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复杂多变,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 3个时期。虽然在大部分时间里,民国形式上采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但实际上除个别短暂时期外,长期实行的是专制独裁制度。

政府体制及其演变  中华民国时期政权组织形式先后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独裁的实质。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4月)  1911年辛亥革命导致清王朝统治的崩溃。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宣告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的覆灭。南京临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按照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建立起以美国总统制为模式的、不完全的三权分立体制。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黎元洪为副总统。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政各部直接对总统负责(见彩图)。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1月28日成立临时参议院,执行议会职权。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制定和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一系列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政策、法令。由于资产阶级同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妥协,2月13日孙中山被迫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让位于袁世凯。4月1日,孙中山正式退职,4月5日临时参议院被迫议决临时政府迁往北京。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2年4月~1928年6月)  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窃据政权后,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由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逐步向封建军阀制度演变。其政府体制的演变可分为3个小阶段。

1912年4月~1916年6月。这是袁世凯执政,北洋军阀专制制度确立的时期。1912年4月,临时政府迁到北京,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由总统制改行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总理为政府首脑,并与各部总长组成内阁作为行政中枢,通过国务会议处理政务,辅佐临时大总统;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并有制约临时大总统和内阁的权力。但袁世凯独揽大权,使责任内阁名存实亡,后又下令解散取代临时参议院的国会,实行独裁。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废止《临时约法》,以法律形式肯定其独裁统治。根据“新约法”,政府改行总统制,废除国务总理,行政各部门直隶于大总统,总统府内设政事堂,由国务卿协助大总统处理政务。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改民国五年(1916)为洪宪元年(见彩图)。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1916年1月,成立洪宪帝制政府,总统府改为新华宫。在举国反对下,袁世凯被迫于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随后恢复责任内阁制,由段祺瑞出任国务总理。

②1916年 6月~1924年11月。这是北洋政府保留责任内阁制之名,行封建军阀专制之实阶段,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名存实亡。1916年6月6日袁世凯死后,北京政府宣布承认《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冯国璋任副总统,段祺瑞任国务总理。段祺瑞依仗皖系军阀实力,掌握着政府的实权。1917年7月,张勋借口调停“府院之争”,制造了12天的清帝复辟。张勋复辟失败后,冯国璋继任总统,段祺瑞任国务总理。在直、皖军阀的控制下,北京政府无意恢复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致使孙中山带领一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广州,另组南方政府,形成南北对峙局面。1918年10月,段祺瑞操纵“安福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实行责任内阁制。1922年6月,曹锟、吴佩孚以恢复旧国会名义,逼徐世昌下台,黎元洪复任总统。1923年10月,曹锟贿买国会议员选举自己任总统。这期间,北洋政府在体制上无大变化,实际上由军阀操纵政府。随着各派军阀势力的消长,总统、总理不断变更。其间,孙中山为了反对北洋军阀的统治,在广州曾先后设立过军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大元帅府,分别实行元首独裁制、总裁合议制以及总统制等组织形式,直至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为止。

③1924年12月~1928年 6月。这是北洋政府取消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形式,实行军事独裁阶段。1924年10月,冯玉祥与张作霖联合推翻曹锟、吴佩孚的贿选政府,并于同年11月24日推出段祺瑞,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执政制是集总统、总理、国会三者为一的独裁体制,临时执政直接领导国务院管理政府各部,并主持召开国务会议。但段祺瑞已失去军事上的优势,北京临时执政府事实上处于冯玉祥、张作霖等军阀势力的控制之下。虽然1925年12月段祺瑞宣布实行责任内阁,恢复国务院并设国务总理,但不设国会,事实上政府体制并无实质变化。1926年 4月20日,段祺瑞因遭各方力量的反对被迫下野,执政府遂告结束。此后,奉系军阀张作霖掌握中央政权,于1927年6月18日组织北京军政府,自立为大元帅,实行直接的军事独裁。军政府下设国务院及行政 8个部。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均由大元帅任免。1928年 6月,奉系军阀被南京国民政府军队击败,北京军政府宣告结束。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1925年7月~1949年9月) 分为早期国民政府与五院制国民政府两大阶段。

①1925年7月~1928年10月,早期国民政府阶段。中国国民党称这一时期为军政时期。早期国民政府起源于孙中山在广州建立的南方政权。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于广州正式成立,1927年元旦迁至武汉。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产物。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实行委员合议制,由国民政府委员会负实际责任,委员会下设政府各部。1927年 4月12日与 7月15日蒋介石、汪精卫先后发动反革命政变,国民党的新军阀代替旧军阀,走上了独裁统治的道路。

②1928年10月~1948年5月。这一时期,国民政府依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试行的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实施五院制。国民党称这一时期为训政时期。从1930年11月24日至1943年,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共经 9次修改。重大的变化主要是国民政府主席与行政院长职权的更动。五院制国民政府时期,由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它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简称中政会)控制国民政府。1937年 7月抗日战争爆发,11月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国民党利用抗战非常时期,强化一党专政。1939年1月,正式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取代了国民党的中政会,成为全国最高政治指导与国防决策的机构,是党、政、军的最高权力机关。蒋介石兼任国民党总裁、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行政院院长、国民政府主席,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5月国民政府还都南京。6月,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同年 4月18日蒋介石宣布改组政府,吸收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及“社会贤达”参加政府,开始由训政向宪政过渡。1948年3月29日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同年5月,以蒋介石为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的“行宪”政府成立,宣称开始宪政时期,国民政府随之撤销。“行宪”政府体制确定为总统制,并颁布《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扩大总统权限,同时保留五院制,使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合法”化。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结束了中国国民党对中国大陆的统治。

立法机关及其演变(含民意机构)  中华民国时期,在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形式下,先后出现过各种各样的立法机关或民意机构,但基本上有名无实,或者成为军阀争权夺利的工具。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1912年1月28日由各省都督选派代表成立临时参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并选举了正、副议长及全院委员会委员长。同年 3月,临时参议会完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后,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 4月29日迁往北京正式开院。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1912年 8~10月北京临时参议会陆续公布了《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规。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成立,北京临时参议会解散。第一届国会采用参、众两院制,由274名参议员和596名众议员组成,国会成立后即着手制定宪法。1913年11月 4日,袁世凯借口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438名国民党籍议员的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人数而陷于瘫痪。1914年1月,袁世凯又下令停止国会议员职务,实际上解散了第一届国会。同年 3月,袁世凯控制的约法会议开幕。会议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依据“新约法”,在国家立法机关产生前,由袁世凯控制的咨询机关──参政院代行立法机关的职权。袁世凯炮制的洪宪帝制破灭后,1916年8月1日国会在北京恢复,又称为国会第二期常会。1917年6月12日,张勋借调停“府院之争”,逼迫黎元洪下令解散国会。随着南北对峙局面的出现,北方于1918年 8月12日在皖系军阀操纵下组成新国会,并自称为第二届国会,史称安福国会。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并于1919年 8月议决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0年直皖之战,皖系大败,8月新国会垮台。此后,徐世昌曾下令进行新的国会选举,但这届被称“新新国会”的国会还未正式成立,便告流产。1922年8月在曹锟、吴佩孚的操纵下,再次恢复被解散的第一届国会,称为国会第三期常会,史称猪仔国会。1923年10月,国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1924年11月曹锟宣告退位,段祺瑞就任临时执政,国会无形中消失。此后,北洋政府未再设立国会,立法职权由军阀控制的“善后会议”,“临时参政院”等行使。南方在国会第二期常会被解散以后,部分议员于1917年8月25日在广州召集国会非常会议,拥护孙中山进行护法运动。1918年6月12日宣告继续第二期常会,9月宣告为正式国会。1920年7月国会迁到云南昆明,9月又迁到四川重庆、内江,1921年重新聚集于广州,召开非常国会两院联合会。1922年6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终止。

国民党统治时期  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根据孙中山“党治”的主张,国家的立法权由国民党中央掌握。1925年 6月国民党中央决议,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设立政治委员会,政治方针由政治委员会决定,以政府名义执行。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训政纲领》规定,政治会议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的重大国务活动,并负有议决、修正与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的权力。同年12月成立的立法院,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但不掌握立法全权,对行政制约力很小,实际上与其他 4院同为 5个分工不同的政府办事机构。1938年 4月国民政府还设立了国民参政会,作为国民政府咨询性的民意机构,参政员由国民党政府聘请。每半年开会一次,会期初为10日,后改为两星期。1948年3月,国民参政会正式撤销。1946年11~12月,国民党政府不顾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反对和抵制,召开了制宪国民大会。12月25日,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1948年3~5月,国民党政府召开行宪国民大会。

司法系统及其演变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权,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置于大总统所辖的行政系统之下,1912年 3月11日《临时约法》公布之后,法院被规定为独立的权力机构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但当时的司法系统没有什么改变,仍旧沿用清代的旧法、旧制,如3月11日公布的《临时大总统宣告暂行授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和 3月10日公布的《暂时新刑律》、《暂行法院编制法》,只是宣告清代法律中同民国相抵触的各种条例失效。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是:①行政诉讼独立;②审判机关采用四级三审制。中央司法机关,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配以独立行使职权的总检察厅,在某些省高等审判厅内也设大理分院与总检察分厅。1914年成立平政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平政院设置过肃政厅,主要是执行对官吏的纠弹,使平政院具有行政诉讼与弹劾两种职权。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县二级。省级司法机关是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并设,各省因地方辽阔或其特殊情况,可在高等审判厅所管辖的地方审判厅内设置高等审判分厅;1914年9月后高等检察厅除设分厅外,还增设高等分庭和高等审判分庭检察官。县级司法机关分为两种:①普通司法机关。设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初级审判厅、初级检察厅。1914年 4月,废除初级审判厅、检察厅,归地方审判厅,另设简易或地方分庭。②兼理司法机关。指司法事务由县行政长官兼理而不另设普通法院。

国民政府初期司法制度沿袭北洋政府旧制,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927年12月24日后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司法审判仍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诉讼由1925年 8月1日设立的督察院受理。1928年五院制政府成立后,司法院成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负责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并有解释法令、变更判例之权。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三级。1933年设立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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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7:48:55